姜奇平:跳出片面创新的“陷阱”
来源:互联网周刊 更新时间:2012-04-14
  对创新的错误理解可能会损害国家的竞争优势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热潮中,完整、准确地理解创新,至关重要。当前普遍存在一种片面认识,将鼓励自主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简单等同起来。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它只是鼓励自主创新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促进知识共享。创新是一个完整的知识循环,是抽象知识与具体知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公共知识与个人知识之间互补共生的循环。只抓住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战略性的偏差,欲速则不达。 

    创新是知识循环 

    将鼓励创新简单等同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将知识仅仅视为一种单向过程,仅仅关注创新成果的保护;而忽略了知识是一个循环过程,创新成果与创新过程同等重要。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关于知识的完整体系。波普尔的世界三理论,为这一体系提供了世界观的坚实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布瓦索在《信息空间》中,建立了一个反映知识循环过程的三维体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在信息社会的价值空间中,创新是如何运转的。建设创新型国家,肯定不应忽略这方面最基本的常识。 

    按照布瓦索的理解,信息空间是由“抽象知识—具体知识”、“编码知识—未编码知识”、“已扩散知识—未扩散知识”这三个维度建立起来的。抽象知识相当于理性知识,具体知识相当于默会知识;编码知识相当于显性知识,未编码知识相当于隐性知识;已扩散知识相当于公共知识,未扩散知识相当于个人知识。 

    创新过程,就是信息和知识在这三个方面不断循环更新的过程。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前一类知识称为结果知识,把后一类知识称为过程知识。从依赖关系来看,前者是鱼,后者是水。从保护方向来看,前者是保护昨天,后者是创造明天。从行为特征来看,前者更接近认识,后者更接近实践。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理性知识、显性知识和公共知识,而对默会知识、隐性知识和个人知识爱莫能助。 

    单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理解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片面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割断两种知识的联系,使创新从活的过程变为死的结果;二是容易忽略与结果知识相辅相成的过程知识。而这两个方面走向极端,都会损害国家竞争优势。 

    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家竞争优势的损害:“不幸的是,今天美国从政府到企业的兴趣是保护‘昨天’,而不是创造明天的研发成果。美国近年来一连串动作,从努力延长专利权年限,推动严格限制模仿产品设计和造型的法案,坚持以输出技术来收取专利费等,在显示美国缺乏创新的信心,还无形中降低了竞争的力量。”  

    特别要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在整体上所具有的片面性,不是说知识产权保护不好、不对,而是说“把一个片面说成是整体”这一点,不好、不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自主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是中国从传统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必由之路和必要过渡。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两个“片面”合成一个“全面”,将原创创新与扩散创新(包括集成创新)两个“片面”合成一个“全面”,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创新。这是形成“好”的、“对”的创新之路的必要前提。

  警惕被美国诱入“现代化陷阱” 

    《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开宗明义地明确提出“知识共享”的理念;而美国在同一时间却极力将中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这是历史上一个极为奇特的现象。它的实质是争夺信息社会世界秩序的定义权,具有与安排工业社会世界秩序的雅尔塔协议同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在美国知识界,实际存在着两种对下一代世界秩序的制度安排,焦点都集中在土地和资本之后的第三资源—知识的产权设计上,一种是以盖茨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copyright),一种是以斯台尔曼、莱斯格为代表的知识共享的制度设计(copyleft)。主流是前者,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世界经济秩序。美国为什么会在波特明确指出单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损害国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仍然排斥斯台尔曼的知识共享路线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美国的国家特性(海洋特性),排斥任何以资源共享为诉求的发展道路。二是美国处于知识出口国地位,利益最大化是提高知识价格水平,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就是提高知识价格水平。而一旦有朝一日美国沦为知识净进口国,就会将知识与毒品放在一起进行贸易管制,就像它过去做的那样。 

    美国下一代现代化战略和世界秩序的特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生产知识。它包括两个要点,一是将无形资产有形化,二是用有形资产的制度安排对“有形化的”无形资产进行相同处理。也就是说,把知识当作物质来治理。其历史背景是,美国希望躺在工业化的制度成功史上进入信息社会。 

    但还存在另一种与之竞争的制度安排,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用信息化的生产方式生产知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在于,它不需要先把无形资产有形化,就可以直接进入制度设计,用无形化对付无形化。具体到创新上,就是设计专门对付无形化—如默会知识、隐性知识、个人知识—的机制、体制和制度。所有“用信息化的生产方式生产知识”的制度安排,都有一个共同内核,就是知识共享。资源共享有悠久历史传统。虽然在农业资源、工业资源的共享上,所有尝试都不成功;但知识共享与土地共享、资本共享完全不同,具有“共同消费性”这一公共产品内在特性。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上,与美国保持一定距离,强调扩散创新,就是基于无形资产特性的合理选择。 

    美国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最佳选择,就是要抑制“扩散创新”战略,反对各种知识共享主张。对于中国,就是要把它牢牢捆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战车上,而不使其“知识共享”的一面得到发挥。策略则是用当年英国诱骗法国和德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那样,苦口婆心说服中国人相信知识产权保护是惟一出路(诱骗点设计在“惟一”二字上)。中国人如果真的相信了这种说法,就会陷入美国的秩序安排,落入与新型工业化初衷相悖的“现代化陷阱”—本来想搞信息化,却被拉回工业化。 

    从中国利益出发,正确的选择,就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创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并重的新型工业化方针。一方面,从工业化未完成这一国情出发,用有形资产制度(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无形资产;另一方面,从信息化这个新型方向出发,用无形资产制度(即知识共享制度)发展无形资产。根据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不断调整二者的比重关系。从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渐渐过渡到以知识共享为主。展开对美国的和平竞争,最终在知识生产力上,沿着波特预言的方向,取得对美国的国家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