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信息诈骗10万元
来源:每日新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过预谋决定利用网上购物的交易活动进行诈骗。二人在网上注册了商店,下载有关商品信息,然后在网上低价叫卖,采取收款不发货的形式诈骗他人购物款10万余元。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两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女,19岁、孙某某,男,20岁,是恋爱关系,二人均无业。因无生活来源,两人便预谋利用互联网网上购物交易活动进行诈骗。2005年年初,二人利用孙某某家中的电脑,通过互联网在网址为“易趣”网站上注册商店,并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手机号分别注册了:“水蜜桃的幸福生活”、“半步芳草”、“惊喜连连2005”等用户名,把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安利”、“如烟”、“如新”等产品的介绍,以及其自行编造的低价出售上述产品的虚假信息发布在其注册的商店内,引诱被害人购买。同时,二人又以给对方好处费的方法,利用他人姓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要求被害人把货款汇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内,后其通过收到货款不发

  货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财。2006年2月23日,被害人芦某某在易趣网“水蜜桃的幸福生活”上看到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发布的“安利”产品介绍后,通过嫌疑人留下的联系方式———手机电话,与其联系购买商品事宜,段自称叫张某,并将事先办理好的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卡号告诉芦,要求被害人往卡里汇入3760元,转天其汇入3760元,但是段某某却没有给被害人发货(段某某根本没有货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两人在短短1年的时间里,以上述手段进行诈骗活动100余起,骗取钱财10余万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检察官提醒:网上购物应增强防范意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通过本案暴露出的网上购物的弊端做出如下提醒:

  1、网民防范意识较差。网民自身防范意识薄弱、缺乏识别网上各种骗局的能力、轻信热销商品打折信息等,使违法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2、网上交易法律法规欠缺。目前,我国关于网上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对网上“开店”做买卖行为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网上交易中间商”责任不清。由于对网上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对“网上交易中间商”的监管以及确定其责任和义务,使“网上交易中间商”在提供交易平台后,“轻松”坐收渔利,而对交易双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使网上欺诈行为愈加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