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我们的信息安全负责?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近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发生了一起车祸,当事人拨打120电话后,一辆带有120标志的急救车赶到现场将伤者拉走,几分钟后又一辆带有120标志的急救车赶到,原来第一辆急救

车是冒牌。“冒牌”将病人送进了几十公里外的一家二级医院———北京中奥癫痫脑病医院,3小时后伤者死亡。事关人命,这则题为《拨打120来了冒牌急救车》的新闻迅速引起公众关注。

  当事人的急救信息何以被泄露?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因为信息被泄是处于事件的关键环节,没有信息被泄,伤者死亡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其实,“冒牌急救车”的新闻并不是公民信息泄露事件的孤本,前不久,某地某政府机关被指责可能泄露参与某资格考试的信息给有关培训学校。相比之下,在冒牌急救车事件中,“伤者死亡”的情节才使得此新闻具有了标本意义,我们可以借此个案切入,审视我国公民信息保护的现状,探寻一下信息化时代,谁为我们的信息安全负责。

  现代社会使得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必须依赖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而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又提供了技术基础。但是,与此同时,未经许可的泄露、使用公民信息的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无怪乎美国一位参议员曾说,在这个信息社会,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就在不久前,中国青年报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4003人参与的调查显示,39.8%的人经常收到电话、短信或者信件:确实是找自己的,但自己从未给这些机构或者个人留过联系方式;53.7%的人表示只是偶尔收到,表示从未收到过的只占6.5%。

  个人信息丧失后具有不可挽回的特点,一旦被泄露,无论何种手段都无法防止其大面积传播,因此,当事人会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收到几个骚扰短信、几份广告邮件,还可能带来物质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妨碍其多种公民权利的实现,更会造成一种不和谐的社会氛围,让人处于一种随时被窥探的不安状态,同时,也不排除公民个人信息被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出卖、从而滋生腐败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舞台上,个人信息保护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据报道,这种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并且会进一步加速,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完全有可能根据对第三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判断,对个人信息的跨国流动做出单方面的限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就我国而言,目前不少人仍然认为,个人信息丧失不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更懒得去过问收集者将如何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一个与之相关的典型场景是,大城市街头到处贩卖的“公司老板电话资料手册”。这种“无所谓”的态度是导致个人信息丧失的重要原因。所以,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谨慎地公开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授权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用法律来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世界上已经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惟一与之相关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此条款涉及到了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喜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要求加快国家信息化立法,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国家信息化立法”的重要部分。据报道,最近,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启动了立法程序。

  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回答现实提出的种种难题的过程,“冒牌急救车”的新闻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我们相信并期待,惟有健全法治才能为每个公民的信息安全提供最为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