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涉税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发展,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加上税制缺陷、税收管理漏洞,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仍将长期考验税务稽查。从税务总局公布的2004年、2005年涉税大案查处情况来看,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呈现出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新趋向,亟待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趋向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高发态势。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利用其他可抵扣发票骗抵税款的案件明显增多,并出现从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迹象。由2004年黑龙江、天津、河北、浙江、深圳等地企业的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蔓延到2005年江西、河南、江苏、新疆、内蒙古等地企业的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得到了证实。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发票使用单位直接对外虚开,或是利用“四小票”虚构进项,大肆进行涉票犯罪活动,严重侵蚀着增值税基,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趋向二:团伙作案犯罪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犯罪团伙作案依然突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所抬头,案情更加错综复杂,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如2004年的福建903骗税大案把境外、境内、生产加工、外贸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同时,作案犯罪手段也远比以前复杂,如2005年的“深网”专案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大肆向企业、个人散布倒卖假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有的在虚开发票上伪造销货单位、伪造货物名称、伪造填票人、私盖私刻公章,以假乱真;有的使用几可乱真的假发票进行虚开,真假难辨;有的盗用税务机关名义开出发票供他人抵扣,混淆视听等。这些手段隐蔽性强,往往能在税务稽查眼皮底下作案而不被发现。
趋向三: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鱼目混珠”。使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账外经营依然是偷税案件的主要手段,利用各种假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虚列成本的现象依然突出。如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税案违法将船上服务收入直接计入小金库、采取降低船票等级的手段截留票款、利用虚假评估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多提折旧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842万元。由此为制售假发票提供市场,制售假发票案件时发生。如四川成都“8•15”非法制售假发票案涉及吉林、云南、四川等省 40个市县,发票种类达120余种;长沙“1•13”制售假发票案涉及全国19个省,各类假发票49万份,票面金额高达3411亿元。
趋向四: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进行流窜作案,以逃避税务检查,成为新的违法犯罪趋向。一些不法分子,在自感问题即将暴露时或是听说稽查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赶忙将原来的经济实体注销,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个地区重新登记,或者干脆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继续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甚至直接关门走逃,以掩盖其违法事实。
趋向五:低税负率正常申报纳税“暗渡陈仓”。还有一种貌似老实、利用日常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在暗中作祟的表现形式。由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企业被列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使得利用零申报、负申报进行偷税有所顾忌。但涉税犯罪分子自行设计固定税负,根据需要开票的情况来确定取得进项票多少,将税负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并能准时申报及时缴纳,达到“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进行偷税的目的。犯罪分子维持低税负水平为长时间进行犯罪活动创造了可能,造成税务稽查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业内人士认为,面对猖獗的涉税违法犯罪,税务稽查却面临着“内忧外患”困扰。
一、税务稽查缺少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必胜之师。由于过分强调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稽查人力配置。加上受知识面限制,部分人员仅局限于会查帐、甚至凭借死记一些税收政策来应付复杂的稽查工作,遇上无帐可查便束手无策。至于信息化查案技术运用、查案能力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心理战术等方面都离威武之师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此外,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综合、判断等方面相对落后,部分工作滞留在凭经验、靠人工、无监控的层面上,难以有效地打击知识经济时代下的高科技犯罪。
二、没有强有力司法保障的税务稽查处处受制、执法刚性弱化。如只能对纳税人提供的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假帐,而把真帐藏匿在其住所或其他地方,则因稽查人员无权对其他地方进行搜查,势必使检查的结果失去真实性,影响稽查质量,使违法活动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同时,由于没有拘留权、起诉权等税务执法必需的强制执行措施,使查处大案要案的深度和广度受到限制,甚至出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一走了之、关闭注销的方法,拒不履行缴税义务,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得到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呼唤强有力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三、缺乏内部相互制约的税务稽查,机外操作问题多。由于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缺乏有效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从开始查处到结案没有时间限制的机外操作现象屡屡发生;审理环节注重集体审理,忽视个人责任,削弱具体从事案件审理人员的作用,使稽查权力被滥用。如工作无计划,随意性大,确定稽查对象只查生人不查熟人,有的甚至对纳税人进行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这种带有私利、随意性和感情色彩的行使稽查权,损害国家利益、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税务稽查形象。
四、高额利润诱发违法犯罪。少数负有纳税义务的集体和个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偷税观念在一定范围内泛滥。特别是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企业结算的财务凭据,更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金的主要依据,对于一些违法者来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远比辛苦经营的获得要来的容易。正因如此,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才会屡禁不止。
五、税制缺陷导致犯罪上升。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制度容易诱发违法犯罪。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几万元,甚至几十、上百万元税款,而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填开,客观上使发票与现金支票具有相同的价值,发票违法犯罪的诱惑力极强。二是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面窄。现行增值税仅局限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领域,而与增值税关联程度密切的行业,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行业都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三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并实行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造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正当需求。四是农副产品收购与废旧物资收购,均由企业在收购环节自填自核自报,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留下了空间。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高征高扣的计算方法、税收风险较大。一些行业增值额大,税负高,一些行业增值额小,税负低,加上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减免等因素掺杂其间,造成开票额度的节余,无法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
六、管理缺位引发案件隐患。一些地区一段时期未有较大规模税收案件发生,便以为金税工程已经覆盖一般纳税人,制假售假和利用假票抵扣税款的空间受到限制,也就对存在的征管隐患、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涉税犯罪缺乏应有的预见和警惕,对犯罪活动苗头反应迟缓,甚至纵容、狼狈为奸。加上岗位权责不够对称、衔接不够紧密、制约不够严密,以至于征、管、查相互脱节,资料信息不能共享。这些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泛滥将为税收违法犯罪“下手”提供方便。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规范整顿税收秩序任重道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长远规划。
一、打造威武之师,构筑平安稽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是防范税收犯罪、确保税收执法到位的前提条件。要理顺稽查机构,设置举报中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机构和建立协查网络,吸收业务精通又善于发现问题的查帐能手和懂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充实稽查队伍。要以税收工作需求为导向,开展分级、分类、分层次培训,强化稽查岗位能手选拔、等级考试、职级评定等,以提高税务稽查队伍整体素质,适用新形势对稽查的要求。要坚持一手抓规范整顿,一手抓监督制约,强化执法权力制衡机制,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等制度,以确保稽查队伍廉洁高效。
二、强化稽查刚性,构建协税网络。进一步完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在立法上赋予税务稽查一定的搜查权,可以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当然,对搜查适用的条件、审批权限、搜查方法和程序,也应做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制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制约纳税人利用两套帐或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在立法上对税务稽查赋予必要的拘留权和起诉权,可对严重的偷骗税犯罪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彻底查处。同时,在强化岗位相互分工制约的基础上,构建职能部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彼此间的协调,细化工作衔接业务流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标本兼治的目标。此外,构建政府职能机构间的协作机制,积极落实国税、地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情报交流机制、查案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三、规范税源管理,强化源头监控。要以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为契机,加强税源税基动态监控,定期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要重视对新办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查验,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账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发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实地察访纳税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从源头上加以防范;要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加强商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认真贯彻总局、省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在发售发票前进行供票资格认定,对票证使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将是否具备经营场地、仓储场所,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控制使用单位数量,重点加强对新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监控管理,减少工作盲区;要调查掌握本地区不同产业、行业税收负担状况,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把税收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政策配套,推进税制改革。尽快给缺陷的税制打上“补丁”,方能有效防止违法犯罪“病毒”的入侵、蔓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主要涉税劳务的提供和货物销售领域,如货物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领域,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在健全法制、强化征管的同时,逐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歧视政策,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规定凡是帐证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稳步推行税制改革,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尽快与世界接轨;同时,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适当降低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上实行以销项决定进项抵扣的方法,确定一个合理的税负率,将企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起来,销售得多抵扣就多,改变企业原先完全依据自填凭证抵扣税款的办法。
五、注重稽查创新,加大查处力度。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违法趋向,增强稽查的针对性、提高选案的准确性,主动出击,瞄准犯罪目标,集中力量查办重点案件,以发挥最大的稽查效率。在当前偷逃税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狡猾的现实下,必须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稽查专业化程度,掌握深层次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税信息,把稽查人员培养成熟悉行业状况的行家专家,促进稽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要改变以往就帐查帐的传统做法,推行实地检查与调帐检查相结合、帐内检查与帐外查证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企业货物取得的过程、资金收支的方向,对大笔现金收支要从严核查其真实性。要加大税收处罚力度。对偷骗税案件,凡达到立案标准的,一定要立案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送。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严格界定其性质,善意恶意要严格把关,坚决打击虚开发票的买卖市场,防止假票问题的蔓延。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