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奇平 实效的两个关键
来源:互联网周刊 更新时间:2012-04-14

 
 
 
  信息化建设,能力不等于应用,应用不等于实效  

  我们经常说,信息化要注重实效。如何把这一要求,从一般号召,变为扎实的行动,不光要有意愿,而且要有路数。

  著名信息化专家汪向东最近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信息化不等式”—信息化建设,能力不等于应用,应用不等于实效—得到与会领导、专家的广泛共鸣。我认为“信息化不等式”抓住了信息化出实效的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在此发挥一下。  

  “信息化不等式”的实证剖析

  如何以用户为中心,以应用为导向,提高信息化实效,关乎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信息化不等式”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它是指:信息化建设,能力不等于应用,应用不等于实效。具体来说,在信息化建设中,就绪程度和能力水平高的,应用效益或者绩效水平不一定高;而应用水平高的,用户满意程度不一定高。

  1、“能力不等于应用”

  “能力不等于应用”,这里的能力,是指信息化就绪能力。在国际上,通常用能力指标和就绪指标来反映;而这里的应用,是指应用信息技术给供应方带来的经济效果。电子业务,重在业务。能力不等于应用,说的是“电子”能力,不等于“业务”效益。例如,前些年,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许多企业由于投入较多,就绪程度和技术能力水平较高,但由于没有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存在较大盲目性和浪费现象,效益不佳。而近两年,在企业信息化投资相对下降、趋于理性的情况下,根据我们的2003年至2005年纵向对比发现,信息化投资效果的大部分指标都有改善,特别是企业认为信息化投资对于降低库存、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的效果更加明显。说明只有坚持业务导向、应用导向,才能将较高的就绪水平和技术能力,转化为较高的效益。

  2、“应用不等于实效”

  “应用不等于实效”,是指从供应方看应用效益高的,不等于从用户角度看满意度高。如果说,这里的效益,是相对于生产者而言的绩效,可以通过中间绩效标准衡量;那么,满意可以说是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的绩效,只能通过最终绩效标准衡量。

  从我们对全国电子政务实效评价的总体调查数据来看,用户对我国当前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的实效评价不高。一种情况是:供应方认为效果好,而群众并不买账。例如:尽管党政机关有将近一半的受访者对本地区/部门G2B实效给出积极评价,但占总样本较大比重的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受访者对此评价不高,“收效不大”和“目前没有实效”的两项合计高达50%。考虑到G2B电子政务的服务对象正是企事业单位,调查结果所显示出来的G2B电子政务服务的用户方与提供方对此实效评价的差异,尤其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另一种情况是:用户最需要的,是服务提供方的弱项;而服务提供方做得不错的方面,可能并不是用户最需要的。例如,虽然政府网站面向个人的信息服务的重要性和应用率都以压倒优势排在第一位,但是,受访者认为满意的仅占18.52%,而给出负面评价的占13.39%。又如,“为企业电子商务建立的服务平台”,在业务的相对重要性调查中,以近65%的比例列在G2B各项业务的第三位;但在实际应用率的调查中,却仅以不到33%的比例跌至G2B各项业务的第六位。

  “信息化不等式”是现实的反映,脱离技术应用者和最终用户需求,是信息化缺乏实效的症结。
  

  信息化实践的规律总结

  1、“信息化不等式”,是信息化实践的总结,是对信息化规律认识的深化。

  “能力不等于应用,应用不等于实效”,这两个不等式,反映了实效的互补、递进的两个方面、两个层次。前者说的是供应方环节,后者说的是用户方环节。没有供应方环节的实际应用效果,就谈不上用户方的实际满意效果;只有供应方的应用还不够,这种应用还必须让用户方满意,实效才能从整体上体现出来。

  我们常说信息化重在应用,现在看来还要补充一句:重在实效。这有两层意思:第一,信息化建设具有“电子”和“业务”双重性,早期侧重技术和设施,深化阶段注重业务本身,是一个自然发展规律。没有应用—无论是中间应用还是最终应用—就没有实效,应用是实效的基础。第二,信息化建设具有“供应方(B)”和“最终用户(C)”两个面,B2B和B2C分别是服务生产者与服务消费者两个面,没有用户的满意—无论这个用户是商家还是个人—就没有实效。当然,从整体上说,为中间用户服务是否有效,最终还要落在最终用户是否能得到实惠上来,最终用户满意是实效的出发点和归宿。

  2、在当前信息化建设中,这两个不等式,具有普遍意义。

  “能力不等于应用”,体现了信息化的应用导向原则,是建设有效益信息化的重大政策判断,也是信息化实践的总结。

  在信息化深化应用阶段,我们要追问一句,有效益的信息化,是谁的效益?不光是供应方的效益,最终是用户的满意。没有用户的满意,供应方的效益,如成本、速度、灵活等等,最终会从实处落空,变成虚的东西。

  “应用不等于实效”,体现了信息化的用户导向原则,以用户满意为标准,反映了信息化建设的趋向和新的要求。

  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评价标准,是用户满意不满意,群众满意不满意。以用户为中心,就应该更多地倾听用户的反应,充分考虑用户的意见,把用户认为更重要的业务放在优先地位进行部署,创造条件提高这些业务的实际应用率,改进服务提高用户对这些业务的满意度。

  信息化不等式,是信息化建设规律的高度概括,是信息化应用导向、用户导向原则的具体体现。抓住了信息化的这两个不等式,就抓住了信息化实效的关键。
  

  实效可以制度化

   “能力不等于应用,应用不等于实效”不光是一个针对操作层的说法,还具有制度建设的意义。信息化出实效的规律,不仅要靠“领导把握”这种主观努力方式得以发挥作用,更要把它体现在信息化制度建设的实处。让能力“制度化地”等于应用,让应用“制度化地”等于实效,即使办实事,也要办到制度化的水平上。这不是空想,英国和美国在电子政务中,都出现过“结果导向”的效绩转向,就是将实效系统地制度化的先例。

  把实效制度化,要有明确的政策理论指导,不能停留在喊口号阶段。发达国家将实效制度化,是建立在从公共选择理论向新公共管理理论转变的深厚理论根底上的理性化行为。电子商务实效,也有新经济理论对传统经济学的突破紧随其后(我国电子商务普遍轻视甚至违反规律,是大量实事做虚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我们对理论不感兴趣,至少要在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等“走捷径”的方面,有意识地安排课题研究,加强对规律性的政策理论认识。这是我们最薄弱的环节,认识不到实效的规律,就撞不上实效的大运。要在认识规律的基础上,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绩效管理制度的转变入手,把实效,纳入“正统”绩效体系,变为可测度、可管理的对象。

  出实效难,但实效正因为其“实”,把握起来有迹可循。“信息化不等式”简单易懂,就从这里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