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监管的平衡术
来源:成都晚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成都晚报
 
  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要求包括个人在内的上网用户都必须备案登记的规定。按照该办法,违反规定不履行备案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见近日重庆商报)

  众所周知,网络这个神奇的媒体,任何人只要花一点点钱、一点点时间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就能从中获取浩如烟海的信息,或者将他的言论和意见散播到全国各地乃至全

世界。在充分享受信息传播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人们也在承受网络的双刃之痛:暴力色情、虚假信息、网络迷信等有害信息泛滥成灾;黑客袭击、网络泄密、网络盗窃等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显。这让人不由想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如果人人享有侵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就等于人人没有自由。虚拟的网络需要现实的监管,这是理所当然;然而,网络信息发布的迅速性、海量性和隐蔽性,让“如何监管”成了管理部门头痛的问题。这里所隐含的一个深刻问题是:为了实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目标,国家或政府的监管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牺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所谓“打蛇打七寸”,要想从源头上实现有效监管,一个可能的做法是通过强制备案,充分掌握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网络犯罪一旦发生,警方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问题是,这样一来,管理上固然便利快捷,但公众的疑虑却也会因此而增加。在一双双“电子眼”的虎视眈眈下,有谁还能毫无心理负担地按照本来意愿发表意见。这里涉及的不单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公民以网络方式针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检举等民主权利难免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假如网络警察有意或无意将网络用户的信息泄露于被举报人,那会出现什么局面?考虑现实情况,我们凭什么阻止那样的局面出现?监管者和警察也是人,普通人会违法犯罪,他们同样也有干坏事的可能,如何能够保证警察在行使监管、巡查和取证等公权力时,不会被滥用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坦率地说,上述问题并不只是中国所独有。在“9·11”后,美国政府出于反恐和国家安全考虑,出台了《爱国者法案》,从公权力的角度加强了个人资料信息的监控,其中授权有关部门对公民进行窃听,查看公民上网记录、私人信件和电子邮件,甚至允许联邦调查局监视公民阅读书籍的情况。这项法案遭到了司法部门和民间人士的强烈质疑,认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人权保障条款。不管中美之间的国情有多么不同,有一点是相同的:监管虽有必要但并非没有限制,否则监管就会成为一种假借公共之名而盛开的恶之花。

  要达成监管与保护的微妙平衡,最需要的是两者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一部法律或规定只注重管理部门观点的充分表达,而公众的观点却被严重忽视,那么其效果必然是一方的失衡。正因如此,但凡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都应当遵循多方公平对话的立法程序,只有公众直接参与规则的博弈,才能在公共管理中保障其自身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说,重庆公安局关于网络监管的新规定,在程序上尚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钟凯,青年学者,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