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不等式:能力≠应用≠有效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信息化不等式”可以表示为:“能力≠应用≠有效”,具体是:在信息化发展中,能力建设的水平不等于应用水平,信息能力被应用的程度不等于产生实际的效果。

  在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化不等式”具有普遍意义。信息化建设是为了应用,应用是为了出实效。然而,我们投入大量资源建成的信息能力,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应用;而应用了信息通信技术或已建成的信息能力,也不一定获得实际的绩效,如何以用户为中心,以应用为导向,提高信息化实效,关系信息化建设的成败。

  “能力不等于应用”。这里的能力,是指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建设起来的信息化能力及其就绪状态,通常人们用各类信息化能力的就绪指标来反映;而这里的应用,是指人们利用已建成的信息能力的情况。能力与应用之间的差,往往表现为已建成能力的闲置和应用得不充分。

  例如,过去长期以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是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信息能力建设成为当时信息化的主要任务。但随着连年巨大的资源投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有了长足发展,在不少地方出现了通信资源严重闲置的现象。另有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环境条件和用户需求,建设了在线业务功能较强的网站,却没有多少用户使用。至于重复建设问题,更是一直困扰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顽症之一。这都是“能力不等于应用”的明证。

  “应用不等于有效”。信息通信技术或已建设起来的信息能力,不用肯定不行;但即使应用,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应用的问题,应用不当,同样不能取得实效。而且,这里的有效,指的是用户对应用的绩效评价。

  例如,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许多企业投入较多,拥有一定程度的信息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但由于在应用中并没有与业务有机结合,信息技术的应用没有与企业运营融为一体,信息化的投入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反而形成新的浪费。

  在企业信息化投资相对下降、趋于理性的情况下,对比2003年至2005年的数据,我们发现,企业信息化投资效果的大部分指标都有改善,特别是企业认为信息化投资对于降低库存、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的效果更加明显。这说明,在坚持应用导向的前提下,应用主体必须把作为手段的电子融入作为目的的业务,使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乃至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能将信息能力转化为业务的实际效益。

  我们强调,信息能力应用的有效与否,应该基于用户的评价,原因是在实践中不同的评价主体有时对同一事物会得出不同的评价。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供应方认为效果好,而用户并不买账。例如,我们调查发现,尽管党政机关有将近一半的受访者对本地区/部门G2B(政府与企业的网上互动)应用实效给出积极评价,但来自企业的受访者作为G2B的用户对此评价不高;二是供应方提供的电子业务与用户方的需要不一致。比如,“为企业电子商务建立的服务平台”,在我们对G2B业务相对重要性的调查中,以近65%的比例列在第三位;但在实际应用率的调查中,却仅以不到33%的比例跌至G2B各项业务的第六位,用户对此业务的满意度评价也比较低。在特定信息能力的建设主体和应用主体不一致时,应该以用户的绩效评估为准,这体现了信息化中的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反映了信息化建设的趋向和本质要求。

  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评价标准掌握在用户手上。以用户为中心,信息化建设者就应该更多地倾听用户的反映,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在资源制约的情况下,把用户认为更重要的业务放在优先地位进行部署,创造条件提高这些业务的实际应用率,改进服务提高用户对这些业务的满意度,在信息化能力建设中力争实现业务相对重要性、应用率和用户满意度的统一。

  “信息化不等式”来自信息化实践,是对信息化建设规律的高度概括,是信息化发展中应用导向、用户导向原则的体现。尤其是考虑到我国信息化已经处在由能力建设为主向应用主导转变的阶段,我们就更应该树立“能力≠应用≠有效”的观点。掌握“信息化不等式”,有助于我们抓住信息化实效的关键,对于务实推进信息化,具有容易理解、方便把握的工作指导价值。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