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信息费用
来源:西安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4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实习生阎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昨日发出清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信息服务费,也不得将政府信息交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收取有偿服务费。   

  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出的通知强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公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屏幕、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予以及时公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除上述政府信息外,对利用其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按国家利用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单位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收取政府信息咨询查询服务费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