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 高检 构筑起守护公平与正义的坚强防线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更新时间:2014-05-30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党75年历史上第一次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的专门决定。

    “这份文件对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建设和司法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孙华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着眼于维护战略机遇期的和谐稳定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看来,中央的文件很好地体现了党在十六大提出的“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思路。

    “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更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比以往更重视法律的作用,重视司法机关的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整个国家政治的稳定、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他同时认为,“中央的决定是从社会客观实际、从我国司法工作规律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司法工作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各种利益冲突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增加。去年全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毒品、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445件,比前年上升11.2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万余件,判处罪犯84万余人,分别上升6.17%和10%。审结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1050件,判处罪犯129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两万余件。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在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对此,陈国庆认为,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他说。

    孙华璞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群体性案件的快捷处理机制。重点审理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厂排污以及企业职工下岗、工资福利、劳动者权利保护等群体性案件。加大对涉及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行政案件的审判力度。大力推行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听证制度,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着眼于充分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职能

    改革与发展不断调整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由此产生各种复杂的甚至对抗性的矛盾。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其权威性和示范性,发挥守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可替代的作用。

    孙华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编制保障、职业保障以及物质装备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一些地方法院经费不足、编制缺乏,职业保障不到位,物质装备落后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审判工作的发展很不适应。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工作保障机制,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人力、物力等全方位的保障与支持。”他说。

    “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陈国庆对《瞭望新闻周刊》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反应强烈,为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出了大量任务。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要拱筑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强防线,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司法职能的发挥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还不适应,司法队伍的总体状况与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适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还不完善等。

    陈国庆认为,中央的决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非常具有针对性。文件提出解决司法工作中队伍建设问题、保障机制问题,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指出各级党委要把两院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特别注重队伍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强调党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些具体的指示,都为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优化法治环境,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了条件。

    “举例来说,以前个别地方党委为了发展经济,要求“两院”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其他与自身职能不相符的行为,并且下达任务指标。”陈国庆说。“中央文件明确提出不能要求“两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的活动,非常有针对性,为司法机关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提供了保障。”

    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

    当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司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基本矛盾仍然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大力加强司法机关的各项建设,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孙华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

    他指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高级人民法院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公用保障标准的落实,对基层人民法院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争取增加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对人民法院补助的额度,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装备购置、房屋维修和办案支出的补助力度。

    二是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最高法院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用于缓解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争取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现象和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建议。

    三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依法落实审判津贴。对因公殉职的法官实行抚恤制度,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要专项用于因公殉职的法官家属的生活补助。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干部职级比例。注意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既要创造有利于年轻法官成长的条件,又要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

    四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法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提倡和推行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力争2008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盖章,逐步实行审判、政务、事务管理网上运行,实行司法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推出的《未来三年检察改革规划》中,也提出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包括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首页,可以在显眼处看到面向全国公开遴选检察官的公告。其公开遴选的职位分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法律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四大类,共20名,比去年增加了一倍。所有职位对学历条件、工作经历和政治业务素质都提出很明确的要求,标准相当苛刻。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决定》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反应。“两院”都认为,中央下发这个文件,在全党全国范围内,社会各界包括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充分提高对司法机关的认识,重视法律的权威,更加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整体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作用。

    《决定》为司法机关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于加强司法机关的建设,特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陈国庆总结说。“其重要影响将通过贯彻这个文件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