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10日电(记者李云平)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将于9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为加强全区信用环境建设,内蒙古将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及个人可有偿或免费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
这一数据库拟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展开建设,由自治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征集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及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其中,企业方面信用信息包括基础、良好、提示、警示等,个人方面则包括身份、交易、公共和特别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存在拖欠债务、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一律列入企业的提示信用信息中;存在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情况,一律列入企业的警示信用信息中。个人如存在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欠缴依法应该缴纳的税费等情况,必须列入个人信用信息中,为用人单位查询提供个人信用参考。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如果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