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
我市出台加强电子政务“1+8”文件
建全市统一党政机关网络平台
●公开的政务信息100%可在网上查询
●行政审批项目100%可在网上申请和查询结果
●100%的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本报讯】信息产业较为发达的深圳,电子政务建设却存在着“三不少、三不强”的尴尬局面:子系统不少,统一性不强;各部门信息不少,共享性不强;财政投入不少,实用性不强。昨天召开的全市电子政务工作会议下发若干政策文件,从资源整合、统筹协调、深化应用等方面提出许多强制性措施,助推深圳抢占电子政务“制高点”。
这套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包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及8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深圳市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1+8”文件)。
构建电子政务四大体系
“1+8”文件提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08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党政机关网络平台,联通各级党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100%可在网上查询,行政审批项目100%可在网上申请和查询结果,行政许可项目50%以上实现在线处理,100%的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构建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体系、效能评估体系、资源共享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近期将重点推进包括建设政府公众服务网站、行政效能综合评估系统、城市数字资源中心、电子政务绩效评价机制等15项工作任务。
一个号码覆盖政府公共服务
应用服务是电子政务的生命。“1+8”文件的指导思想就是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和公众为核心,提出要完善面向公众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系统。比如,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民主参与、婚姻登记、交通出行等方面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电子政务服务,为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商务活动、投资导向、旅游观光、在深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针对企业,进一步完善联合年审、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行政审批管理和电子口岸联网监管等跨部门电子政务服务系统。
此外,我市将建设公共服务呼叫中心,负责处理市民向各机关单位的咨询、投诉、批评、建议、求助等来电,使政府公开电话服务范围覆盖到政府公共服务的全部领域,为市民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做到市民只记一个电话号码,只打一个电话就能得到政府答复和服务。
建设全市电子政务网络
根据“1+8”文件,我市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地址和域名,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统一建设市级和区级的电子政务网络。将整合各区、各部门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形成以政府门户网站(www.sz.gov.cn)为主站,各区、各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群。
“1+8”文件提出,政务服务网站要突出完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构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政府各个部门服务的“一站式”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体化后台处理平台。切实推进网上办事和审批,设立政府网上新闻发布室,积极开展网上评议、网上信访、网上听证、网上调查等多种互动交流业务,使政府网站成为为民办事的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发布的窗口和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建立人大政协和公众监督系统
我市将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政府重要工作等落实情况的实时监督。建设人大代表信息平台,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人大机关及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同时,建设面向政协委员的民意民智征询系统,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支持。
推进各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我市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有的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和共享部分信息,造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成为制约我市电子政务效能发挥的瓶颈。
综合考虑保密级别、需求程度、共享服务能力等因素,“1+8”文件将政务信息分为强制共享、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规定列入强制共享类的必须无条件、无偿提供给所需机关单位,列入条件共享类的可按设定条件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属于强制共享类、条件共享类的信息必须及时响应,确保信息共享。市监督监察部门将把信息共享列入电子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提供信息共享的单位严肃查处,以党纪政纪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1+8”文件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责任单位要依照规定程序和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告示牌、通知书等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此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的、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而且要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1期要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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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第42期要目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电话:2598899725986944 传真:82060651 网址:www.s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