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对不公开的信息有异议,相关单位有责任举证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到某政府部门查询信息被拒之门外的事屡见不鲜,且市民多半不明白为何遭拒。昨日公布的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从9月1日起实施,明确凡公民对政府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要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相关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等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也不在其列。
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全面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这一规定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未将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虚假内容的,将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