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资管理进入新阶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事业单位资产有了“婆家”
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理念都相对滞后,存在着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配置不均、闲置浪费、流失严重等诸多问题。各界早就期望着能够给它找一个 “婆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2006年6月6日,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的财政部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财政部正式公布。该办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事业性国有资产终于有了管理者——财政部。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士表示,《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对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办法》的颁布,还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入了新阶段。该办法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划归各级政府财政主管。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的事业单位既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不是为了谋取利润的国有企业,而是以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机构。事业单位广泛分布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承担着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社会服务职能。
事业单位集中了一大批中高层次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应用人才,目前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有六成集中分布在各类事业单位中,事业单位还拥有大量先进的科研设备,是开展理论研究,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的重要阵地,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不可或缺的人才和物质保障。
但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一直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滞后,缺乏活力。由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薄弱,为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合理收益提供了机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已经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政策外津补贴发放的一个主要来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现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越来越显露出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对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进行监管,对各部门之间闲置资产进行调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五宗罪”
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有上百万户的事业单位,近3000万工作人员,而事业单位资产更是接近3万亿元,而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却由于管理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一直处于不断流失之中。事业单位更是在国有资产流失中犯下了几宗“大罪”。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
有些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更有甚者,有的单位人为操作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结果。
例如,武汉的某研究单位,拥有位于市区黄金地段的工厂和实验室,数千名科研人员,国家率先引进的先进设备和科研资料,在同行业中也有着较高的科研水平。可是在事业单位改革转股的过程中,竟然以自身实际价值的20%入股当地的一家非全民高科技公司。
事业单位国资在“黑箱”中流失
有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出售或转让过程中不存在竞争,出售过程完全是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进行,有的资产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时违规操作。有些事业单位更是将国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
为了某些个人或是小单位利益,有些事业单位在交易过程中刻意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买家,低价进行出售。没有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没有利用好产权交易市场这个平台。
轻视无形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和形成的各类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和房地产等优势条件下,事业单位拥有和获得了大量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但是在事业单位中这些资产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商誉、专利、特许证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单位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些经济利润应该是国家享有的权利。但是,这种无形资产所有权往往被忽视,既不记入生产成本,也不登记入帐,而是十分自然地转入到事业单位的创收部门,利用无形资产创造的价值也被遗忘,国家的这部分无形资产也就流失了。
财务不清导致国有资产“部门化”
一些事业单位在创收和创办第三产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而是无偿占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和从事经营性活动。
投入创收的资产既不折旧,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收入不实。这种不合理的创收形式,使国家投资购置的资产被创收单位无偿占用,违背了开展创收活动的本来面目,造成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和偷逃税金等,也是目前在事业单位普遍的现象。例如,有些事业单位租赁收入从不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账目进行统一核算,也不上缴财政,而是列入工会账目,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等,有的甚至无账可查。
闲置浪费现象屡见不鲜
事业单位内部重复建设严重,小农思想严重,使得事业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十分困难。闲置浪费损失现象严重, “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范围内都在追求各种设施完备,技术指标高,用起来方便。从而引发了大量的重复购置,小则几百上千,大则是百万元,国有资产就这样无形的流失了。
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给出了“七大法宝”
对于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改革一直在小范围内进行着,可是收效甚少。要么是遇到了阻力举足不前,要么是最终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可是《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改变这种局面。
《办法》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方法。也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准备了“七大法宝”。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念
《办法》在第一章就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这样就合理明确的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表现形式上包括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在内容上“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防止设立自己“小金库”的现象泛滥。
结束事业性资产管理的“战国时代”
《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多头管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明确了财政部门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和对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明确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同时考虑到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还特别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规范财务工作,完善收入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王家新就表示,“《办法》首次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控制和约束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占有和使用。将资产报表和财务报表纳入财政预决算体系,实现了有效衔接。”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在资产配置和使用方面的监管
《办法》在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方面,尤其注重了事业单位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三方都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资源社会化。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同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为了防止黑箱交易,使国有产权交易进入阳光市场。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中国的产权市场体系正在不断的成熟完善,已经进行过为数不少的大规模资产产权交易实务,在产权交易中也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也应该走市场化路线,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产权交易,以期有效防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工作要放到重要位置
在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时候,事业单位自己要做到“心里有数”。要对自己的资产价值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所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更是着重指出“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
在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资产的信息化建设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以信息化带动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事业资产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管理的革命,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适应新时代信息化管理的潮流。
财政部结合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的管理,构建了事业资产的全过程有效监管体系,以期对公共产品(服务)供给进行调控。《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中国公共资产管理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