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这个词,也许已经让你的耳朵磨出老茧了,但这确实是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的信息化建设中,众多业主单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信息化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信息化系统的科技含量极高,而通常业主单位都缺少了解和熟悉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也缺乏大型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经验,故而无法掌控系统开发的过程;于是一大堆问题就不请自来了。
今年年初的一个项目中,开发方突然提出要变更技术架构,业主单位无从判断此举是否必需,经我们了解情况后,发现开发方并不具备采用新架构的能力,之所以这么做,只是为了锻炼自己的技术队伍。还有一个项目,开发方非常“英明”地在合同中把系统的产权划到了自己的名下,业主单位却毫不知情,最后花了一百多万,却是为开发方做了嫁衣……
我们遇到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有调查表明:大约70%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超出预定的开发周期,大型项目平均超出计划交付时间20%-50%,90%以上的软件项目开发费用超出预算,并且项目越大,超出项目计划的程度越高。这其中固然有业主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因开发方的利益驱动或双方沟通不畅而造成的又岂在少数!
十几年前,房地产行业刚刚兴起时,类似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令人挠头,于是有了现在广为人知的工程监理;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形成了投资方、开发方、监理方这样相互制衡的稳定关系,相关各方普遍可以接受。同样道理,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监理也是必然的趋势。
其实,国家对监理的作用是寄予厚望的。2002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动用国家财政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监理。从我们承接的监理项目中,也能看出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越来越重视监理的作用。但是,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对监理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还不高。我们承接的监理业务,80%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来自企业的项目只有20%。而实际上,引入监理方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要,一旦因未引入监理而出现问题,付出的代价很可能是监理费用的十几倍乃至上百倍。
监理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就是弥补业主单位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隐患。通常在业主单位和开发方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的开发合同后,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开发方手中,开发方在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若直接向业主单位提出技术难题,业主单位常常不知所措。在监理方的介入后,这些问题可以先由监理方做出评估,然后提出解决方案。主动权的转移还会带来预算超支、开发周期延长等隐患,甚至是双方出现信任危机以及项目失败这样的风险,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则能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消除隐患、降低风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另一方面,监理工作可以使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实现规范化、文档化,提高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水平。监理方在整个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中会以日志、周报、月报等形式留下对整个过程的描述,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案都一目了然,在系统正常运转后,详实的资料对提高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总经理
戴晔,1994年获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学位,2002年获华中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硕士学位;曾获“科技部火炬计划先进个人”、“苏州市十大青年技术创新先锋” 等荣誉称号;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