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市在推行行政问责制、提高行政执行力方面作了一些尝试。2005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全市健全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杜绝行政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全面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执行力。
主要做法是:
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部门责任。深圳市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先后进行了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和大行业、大系统的思路,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努力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试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部门“主办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处理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或矛盾;建立岗位责任制,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
第二,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强化内部监督。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我们建立了由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链条,全面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问责。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开办“民心桥”、“直通车”等方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三,拓展行政监督领域,全方位加强监督问责。深圳市明确提出,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按照这一理念,较早地将行政监察扩展到政府效能领域,成立“效能监察室”,加强对效能投诉的处理。认真开展绩效审计,及时发现、整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
第四,推进依法行政,构筑监督问责法制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政府机构、职能、行为等方面实行法定化;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完善;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第五,加大追究惩戒力度,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对违抗政令、行政不作为和绩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规定了政府部门执行不力、违规决策、疏于管理等6类35种情形,采取诫勉谈话、公开道歉,直至责令辞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修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出台《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
第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监督问责的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239项行政许可项目、19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2005年以来,全市办结的102万多件审批业务中,只有2件超时,提前办结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77.2%。建立实施重大事故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认真检讨,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