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务环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创新审批制度,建立长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由此,我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之前,即从2000年开始,进行了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1年10月,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后,我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先后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的建立了为逐步建 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极大地促进了全省机关作风的转变,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力的推进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全面清理、准确界定、大力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第一轮改革,从2000年初至2001年4月。这轮改革,主要是清理和精减行政审批事项。通过逐步清理,省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69个,申报行政审批事项2543项。经过研究,确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240项,减幅为48.76%,保留1303项。第二轮改革,自2001年10月,国务院统一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至今。 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我省2000年第一轮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省审改办首先对第一轮改革确认的1303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甄别,分别剔除、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后,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省直69个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重新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1835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准确界定。为了确保审核工作严格规范,省审改办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采取承办人初审、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办公室研究会审的办法,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对对复杂疑难项目,组织相关单位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多角度论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组织座谈讨论,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项目,反复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和规定:一是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二是对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省政府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合理或者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项,按立法程序修改或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取消;三是对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设立的审批事项,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凡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都予以取消,对确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建议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规章;四是对省政府部门自行设定或擅自扩大权限、范围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五是凡国务院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均一律取消;六是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交给其依法自主决定,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交给市场,把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改为其他管理方式。从2002年起至今,省政府先后分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954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721项(含中央在湘单位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10项),其中省本级实施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为629项,市(州)一级实施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为346项,县(市、区)一级实施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为331项,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二)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创新了行政审批管理机制。
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这样做还远远不够,不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了解掌握究竟哪些还要实行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于是,我们采取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制度的办法,把省、市、县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汇编成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并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96号和第198号公布实施。另外保留的省、市县三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40项,保留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分别以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60号和湘政办发〔2004〕61号文件通知实施。凡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实施。并规定,今后需要新增、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必须按照依法设立的原则,经各级政府法制办登记管理,并实施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审核论证后,再对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或增减。
(二)组织协调省直部门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重视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的制定工作,是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稿的有力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解决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还要解决行政审批条件不明确、不具体,尤其是一些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随意设定附加条件,提高审批或许可门槛,行政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的问题;更要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审批人员实施行政审批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也没有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根据这个情况,我们狠抓了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工作。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审改办《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省审改办组织省直有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单位,制定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们又组织省直有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581项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和修改完善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数量、许可费用、许可期限、许可条件、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称、许可程序、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等11个构件,为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其中许可程序中又明确具体规定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示等四个审批环节,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明确规定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许可违法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作出实体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和方法,便于基层和群众对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特别是在许可费用、许可期限、许可条件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许可程序这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岗位责任人的职责、权限、时限等,任何行政审批人员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许可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对符合《实施程序》规定条件的,必须给予许可,并在许可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违者必须追究行政责任。这样,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许可过程中审批工作人员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有效地规范了机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行为,也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最关键在于行政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于是结合政务公开,依托政务中心,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不断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是探索行政审批公开的途径和方法。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我们推进行政改革中,及时准确地在湖南日报、湖南政报、湖南公众信息网、湖南政务公开网的功能媒体向全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实施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责任人员、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有的在办事大厅设置公开栏、电脑触摸屏供申请人查询,有的编印《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有的大力推进“窗口式”审批和建立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事制度。到目前,全省12个市州和112个县市区建立了行政审批或政务服务中心,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省直大多数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省新闻出版局投资近10万元,在局机关办公大楼一楼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高标准设置了大型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办公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同时,在办事窗口的设置上力求体现庄重大气的风格,营造平等、平和的氛围,深受群众的欢迎。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涉及一个部门两个以上内设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坚持统一协调,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行网上审批制度,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使行政审批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这样做,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而且初步解决了部门办事分散、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是一项重大的行政行为,应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不断强化对行政许可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对违法问题及时依法处理。2003年,省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政府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2004年,省审改办按照国务院《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制度后续工作的意见》要求,对7个市州和20多个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进行了督查。2005年,我们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对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质检、建设、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举报,全省受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投诉619件,办结609件,党纪政纪处分51人。此外,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加强监督制约及责任追究的办法。对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许可费用,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15种行为,进行责任界定,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引咎辞职等处分。
通过这几年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了依法行政,为我省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改善了投资环境,方便了基层和群众办事,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作者周训刚系中共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主任、省行政审批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