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有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有税收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偷税骗税等失信现象比较突出。加快纳税信用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对税收法治的补充作用,引导纳税人加强信用管理,自觉诚信纳税,成为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的迫切要求。

  一、强化信用硬约束,促进纳税信用道德法制化

  诚信纳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只是提供了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现实。由于道德约束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它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当理想的道德与现实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的软约束性除了给予人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并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要保证纳税信用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纳税信用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必须强化纳税信用道德的法制规约,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力来保障纳税人的信用行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收征管法都有诚实守信的要求,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抽象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近几年,社会对诚信的呼声渐涨,但更多地是局限于社会公德的范畴去强调,并未将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必须重视加快社会信用法的组织制定,重视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从而奠定纳税信用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突出宣传重点,营造良好的纳税信用氛围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是近几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这一宣传理念重在突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优越性。在税收宣传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围绕宣传主题,让每一位公民深刻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让他们明白,税收的存在,从表面上看是政府的需要,实质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需要,对个别纳税人来说是无偿的,对纳税人整体上来说是有偿的,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了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纳税人的利益实质上与政府利益是统一的。当然,要真正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将依法诚信纳税转为自觉行动,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让社会主义税收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只有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今后,政府应大力提高税款使用的透明度,对预算支出项目加强实地考证、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予以公开,让人民群众进行最广泛的监督。

  三、提升政府信用,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政府信用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信用缺失在社会中的巨大影响与负面作用,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其它的市场主体便会加以效仿,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大滑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招商引资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因“急功近利”,树政绩心切,做出了一些妨碍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公正的行为。为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地投资兴业,有些地方政府不研究政策,不考虑实际,大肆渲染优惠政策,全力以“惠”招商。不管优惠政策是否违法、能否兑现,只要能先把外商请进门,就满口许诺,甚至擅自减税、免税或变相减免税。既然税能随意减免,本地投资者也不甘吃亏,找个乡镇一挂靠,便也摇身一变,成了该乡镇的外来投资商。近两年,地方政府转变观念,变直接减免税为财政奖励。但由于乡镇财力不足,加上随意减免税造成财政更趋紧张,许多优惠都无法兑现。政府的失信,无论在税法遵从方面,还是在优惠政策兑现方面,都成为了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理由。纳税信用遭遇空前危机。其实,招商的“第一竞争力”是良好的软硬综合环境,如社会信用度高、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法制健全,治安良好,重商亲商等。各级政府应抓住根本,以环境招商,以诚信招商,重塑信用政府形象,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和表率作用。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则要依法办事,透明办税,清正廉洁,高效服务,并积极运用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引导纳税人发展生产、改善经营,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

  四、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科学划分纳税信誉等级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幕。按照统一布署,全国各地依照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认证,并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目前,这项工作主要由各级税务部门来运作,尚处于纳税信用管理的初级阶段。从趋势上看,按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逐步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专门性的信用评估机构不仅可以通过专业化的经营降低业务成本,还可以增强信用评定结果的法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得到社会各方的认可。税务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规范市场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培植纳税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逐步将相关业务移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中介机构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将各类分别采集、分散采用的征管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整合,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信息数据,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比对,发现纳税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备案,以此为依据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

  五、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纳税失信成本

  纳税信用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纳税失信成本过低。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失信成本十分昂贵,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破产,对于个人就意味着难以在社会立足。在我国,由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纳税人失信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偏低。一个健全、有效的失信惩戒制度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间接惩罚则主要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查询与评价来达到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目的。对纳税失信行为,税务机关加大稽查、监管和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从长远来看,让失信纳税人进入社会诚信档案的“黑名单”, 形成以信用数据库为纽带的广泛的市场联防,才是打造“诚信”的关键所在。在西方一些国家,资信公司调查、征集当事人的社会综合信用资料,出具信用报告,供业务对象付费查询。其中,税收信誉是当事人信用资料中的一项重要信息。如果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欠佳、纳税信誉等级低,则其在商务、信贷、消费、求职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我国上海已出现了个人征信有限公司,开始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为个人和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为社会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纳税信用应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