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企业行为
来源: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07-07-05

 在一些地方采访电子商务有三难:第一,从有关机构得到最新的统计数据难;第二,找到一位了解电子商务应用全面情况的人难;第三,找到有关部门引导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和服务措施难。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一些相关部门的同志不止一次流露出“电子商务是企业行为”这样的观点。当记者问及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有关政策及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时,企业老总们说得更多的,是希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方面多做一些引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将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早在去年年初就正式公布,《意见》中不仅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政府应“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协调发展。”

    诚然,企业是电子商务的主体,但没有统一管理和引导,任由企业受市场利益的驱动,电子商务市场将很难健康地发展。目前虚假信息以及欺诈行为的出现都是市场的不良信号,政府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更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就像《意见》所要求的,政府要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电子商务应用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能够发挥出这一统一调配作用的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只有这样才可以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体制。正如《意见》中所指出的,政府应该“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意见》中还要求,“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的确,要管理好电子商务,政府部门带头应用很必要。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发挥着规划者、管理者和应用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