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再就业政策体系研究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再就业政策体系是政府实施就业扶持与援助、增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的实现,关系到首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当前北京市再就业政策体系的构建情况与成效

    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再就业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是整个再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从2002年开始,根据中央有关开展落实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我市各级财政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配合,努力构建适合首都特点的再就业政策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先后出台了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自谋职业、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政策等12项政策。同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分运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行政性收费减免、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共同形成了涵盖财政、税收、金融等领域的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再就业政策效果显著,保障了我市再就业形势的稳定。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市累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2.14万人(其中:农转居、城市低保人员和残疾人6.65万人),当年实现就业人数为19.94万人,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为6.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11%。

(一)构建完善的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体系,支持单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及自谋职业

    一是采用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我市制定下发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4050”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每人5000元的岗位补贴。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我市共支付岗位补贴1079.6万元,累计安置“4050”人员0.3万人;支付社会保险补贴2774万元,享受政策失业人员1.3万人次。

    二是运用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实施了对困难群体的重点援助,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援助制度。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实现就业,参与制定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且符合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或“3540”符合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的,给予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市公益性就业组织已发展到216家,累计安置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1.5万人,累计拨付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21933万元。

    三是运用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再就业的出路在于发展第三产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此参与制定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发展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就业规模,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规定,对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在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减免政策。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减免各项税收40791万元,其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减免税数额47万元。

    四是制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弹性就业、合伙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措施。

    收费优惠政策方面,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费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持营业执照享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10个部门规定的部分项目。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6.03万本。

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3540”人员符合《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2〕867号)规定的可连续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大龄下岗职工通过社区弹性就业的,符合《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1〕1680号)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险补贴33860万元,享受补贴人数l5万人次。

    制定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根据《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按规定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创办小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时须在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开立账户;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的5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能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低于创办人员50%。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主要用于开办费和流动资金。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批准小额贷款项目64个,贷款余额194.5万元,其中:个体经营55笔,贷款余额107.5万元,小企业9笔,贷款余额87万元。

    五是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的政策,鼓励和帮助低保对象自食其力。制定了《实施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若干规定》,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方案。通过对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益性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将暂停低保资格。截止到2005年10月底,我市已对7.68万名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停发了粮油帮困金,并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二)构建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保证。

    一是积极推进就业服务功能的开发和整合,重点抓住了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这两个关键环节。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等级、培训就业和培训补助奖惩标准等措施,提高了失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对接受职业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补助。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拨付职业培训补助经费9968万元、职业介绍补贴7891万元,23.2万人享受再就业培训、30万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合格率超过90%,培训后的就业率超过60%。我市现已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就业服务组织,实现了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是为更好地放大培训功能,2005年继续推行就业倍增计划。通过采取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征集创业项目,实现1000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带动1万人就业。截至2005年10月,共征集创业项目787个,涉及食品、医药、环保等行业,经过专家和专业机构评价和现场考察,评选出96个创业项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推介,有39个项目成功实施,涉及876人,直接带动5991人实现了就业。

    三是依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目前我市310个街道(乡镇)全部建立了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等各项服务。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计划,共开发社区就业岗位59.8万个。

(三)构建符合本市情况的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机制,为再就业工作提供支撑

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投入,离不开对再就业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一是建立多渠道的再就业资金筹集机制。资金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保障。从2003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单独承担促进就业支出的政策调整为由财政预算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北京市财政部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了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和失业保险基金一道,共同确保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金需要。既扩大了资金筹集渠道,又增加了资金规模。

    2003年至2005年,全市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预算6亿元,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亿元,主要投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职业培训补贴、市级财政对困难区县再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失业保险基金14亿元,主要投向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助等。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市、区县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费;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的30%部分;对困难区县再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及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保证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

    三是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要求各区县财政要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要将再就业资金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各项再就业政策全面落实。

    由于我市把发展经济作为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将促进就业与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再就业政策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就业效应。

    一是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自1998年以来,累计有96.3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均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运行5年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于2002年底完成历史使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并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建立。

    二是形成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就业规模逐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到“十五”末期,就业人员总量由初期的619.3万人增加到723.4万人,增加就业104.1万人。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分别为8%、29%、61.8%。

二、当前我市再就业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一是再就业政策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促进再就业的效应。

    首先,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失业人员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和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有局限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微利项目,基本上为传统的经营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微利项目、经营项目生存空间更加有限,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反映的微利经营项目不尽相同。同时,由于贷款额相对小、风险相对大,银行不愿意开办此业务,造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其次,由于北京是开放性大都市,流动人口多,就业岗位竞争激烈,创业难度大;加之小额担保贷款具有管理成本高、工作量大、风险大,经办银行没有积极性。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1)范围比较窄,容易造成税收政策的不公。目前,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企业、从事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以及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干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还有许多其他(非服务型商贸型)行业的中小型企业未享受优惠,优惠的范围比较窄。由于部分行业的同类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导致了税收政策的不公平,不利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2)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限制过高,不利于未享受政策企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破产待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主辅分离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不利于未享受政策企业的发展。(3)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按项目优惠,政策多,内容相似,认定复杂。(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未能完全体现政策目标。
一般来讲,劳动密集型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容量大,但市场竞争激烈,利润较少,甚至亏损经营。目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直接优惠,上述企业往往难以用够、用足政策,或虽然有部分企业能够享受到,但对于再就业职工收入的提高并没有产生较大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局限。

    第三,就业培训政策有待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我市出现了许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新职业、新岗位,但由于大部分失业人员自身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难以适应新的就业岗位需求,影响了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即使经过技能培训后就业上岗,也需要继续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同时,预测性、长效性的职业需求分析对失业人员和培训机构虽有指导作用,但对急于就业的失业人员更需要准确的、有实效性的空岗信息的提供,如何通过准确的市场需求信息的提供,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另外,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信息分割,就业信息滞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缺乏效率的现象仍十分突出。虽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力市场在对失业人员管理实现联网,但在劳动力信息资源方面没有实现资源共享。

    二是公益性就业组织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给政府带来隐形负担。

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的初衷是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虽然待遇低,但工作稳定,退休后有保障,且所需经费如就业人员工资、福利、劳保以及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开办费等费用基本由政府负担,因此很多就业困难人员愿意进入该组织。另外,公益性就业组织出现了为完成就业率因人设岗的现象,致使公益性就业组织成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主渠道,且只进不出。据统计,2004年度公益性就业组织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比2003年增长27%,形成了政府办“企业”的现象。从促进就业层面上看,如长期下去不利于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

三是低保政策与就业政策缺乏整体的有效衔接,影响了政策效力。

    由于低保制度的设定和我国现行情况,使得有关部门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很难进行科学、准确地核定;加之低保的外延政策过于优惠,如廉租住房、医疗救助、学生学费减免等,虽然已出台了低保与再就业政策的联动机制,但城镇低保人员就业积极性不高,“养懒人”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是现行再就业政策体系难以应对未来就业形势的需要,困难较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后我市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的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十一五”期间,劳动力总量将达到935万人,劳动力需求总量将达到795.7万人,供需缺口139.3万人。6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70%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只有初高中文化程度,远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城镇失业人员规模进一步扩大,城镇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事业单位改革,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量将达到151.6万人,期末城镇失业率将达到3%左右。以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长期失业者和“4050”失业人员为主体的就业困难群体将占到我市失业人员总量的46.4%,达到73.6万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是城镇就业工作的主要难点,要保持低失业率水平难度加大。

    其次,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压力加大。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产业就业需求不断下降,全市约有40万农村劳动力需要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二、三产业就业的经历和技能,就业难度更加突出。

    第三,局部地区就业矛盾突出。由于我市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资源枯竭、环境治理、企业调整等因素导致门头沟、房山、密云、丰台等地区就业岗位不足,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大,失业率高出全市控制失业率l至2个百分点,比最低的地区高出3个百分点,造成局部地区的就业矛盾突出。

    第四,来京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低端就业岗位的竞争,使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处于劣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期间,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弹性系数达到0.69,而常住人口就业人员的就业弹性系数仅为0.29,经济增长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拉动大于本市劳动力。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市外来劳动力总量将达到378.8万人,新增93万人。

(二)原因分析

    据分析,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再就业政策体系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包办的痕迹比较明显。这主要是政府职能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所致。政府的作用应当是运用就业政策刺激劳动力就业市场及各参与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而不能大包大揽。而目前北京市在促进再就业方面仍有一些政策带有包揽的现象。诸如对“4050”人员通过创设公益性岗位进行包起来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种做法的本意和出发点是好的,能够尽快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但由于政府包揽过多,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降低了职工求职的积极性,助长了职工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及风险。

    二是再就业政策体系未能充分调动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和增强其就业责任。一些失业人员择业观念陈旧,就业积极性不高。爱面子的问题在皇城文化浓厚的北京尤为突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不愿意从事脏、累、险、差的工作,导致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政策对失业人员自身的就业责任并不明确,使得他们过于依赖政府,这样即使政策再多再好,也不能有效促进就业。

    三是再就业政策体系未能适应和改善当前的就业环境。求职者面临不太友善的就业环境,维权与就业形成了比较尖锐的矛盾。据了解,北京人的维权意识比较强,8小时以外加班要求报酬;不按时发薪会提出异议或将单位告上法庭。尤其是北京人就业普遍要求签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法律保护的劳动条件,外地打工人很少敢提,然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讲,落实这些条件,势必要加大经营成本,因此,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不愿招用北京人。目前劳动力供应远远大于需求、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维权形成了比较尖锐的矛盾。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够规范,侵害、损害了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骗取政府补助也时有发生,但政府对这些行为难以做到及时、有力的查处和整治。

三、完善再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促进就业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准确定位政府在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业主要应依靠市场调节,政府不能包揽过多。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就业。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就业发展战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建立起以劳动者自主择业为主导、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

    一是要从就业优先的角度出发,研究和完善适应就业市场化的就业制度。如对灵活就业形式,可通过依托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做到既促进就业、援助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范道德风险。同时,通过改善劳动力市场环境,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提高就业质量。

    二是建立并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提高失业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制度,试行抽样调查失业制度,定期发布调查失业率和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落实,健全相关基础数据库;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北京实际的失业治理预案,充分发挥失业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起“防”“治”结合、长效与应急相结合的较完备的失业治理预案。

    (二)调整完善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要求,延续、扩展、调整、充实再就业政策,使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政策效能,使有就业愿望和积极性的失业人员能够尽快就业。

    一是修订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首先,针对下岗职工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有局限性问题,建议在适当增加新的微利经营项目时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微利项目、经营项目。

    其次,我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于2004年12月印发。该政策受到有关企业的关注。但在落实中,因为贷款额相对小、风险相对大,银行不愿意开办此业务,我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行营管部都进行过协调,目前除个别银行的个别支行有意向开办外,无一银行全行统一规划开办该业务。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加强协调,共同促进商业银行开办财政部所发财金〔2004〕66号文件的有关业务。

    再次,适当提高对单个自然人及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贷款额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与企业联系选出好的就业项目,捆绑式贷款,企业做担保,这样既解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贷款资金的安全又有了保障;提高银行经办小额贷款积极性,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建立适宜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考核制度。

    二是完善和调整再就业税收政策,使之合理化。

    首先,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把范围扩大到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部分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通过促进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企业发展,吸收更多的失业人员。

    其次,降低优惠政策限制条件。将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纳入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且不受一年失业期的限制。

    再次,对部分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合并,比如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退役军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并为一类政策。原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近出台的一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合并。同时,加大税收间接优惠。比如,提高工资扣除标准(比如可按工资数120%的金额扣除)等。这种办法既有利于企业吸纳下岗人员,也有利于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

三是完善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机制。

    首先,建议要明确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直接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政策,也是以市场就业机制为基础顺势操作,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干预有着本质区别,避免出现为了完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盲目开发岗位。

    其次,对进入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困难人员应从严界定,建议限定为目前正在享受低保待遇或正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且年龄在“4050”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失业人员可进入公益性就业组织。

    再次,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公益性就业人员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实,使得公益性就业岗位能够合理地流动。

    四是建立与完善就业政策与低保等政策的联动机制,加大失业人员的就业责任,充分发挥政策效力。针对由于福利制度如低保等而出现的“养懒人”的现象,要以促进就业、加大失业人员责任为重点,完善低保等相关制度,使再就业政策与这些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达到既促进就业又能保证享受对象合理权益的目的。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的,应当给予减发甚至停发低保相关待遇的处置。

(三)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监督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已下发的各项财务制度和办法,加强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支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议财政拨付再就业资金时不再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而是直接拨入“财政专户”。

    二是健全财政监督管理,强化制约机制。探索建立起全方位的财政监管体系,做到事前做好计划、事中严格把关、事后认真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益。

    三是完善再就业资金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为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针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特点,制定了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起以资金预算、监督管理、社会效益为主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增强项目预算单位绩效观念,逐步构建再就业资金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

    四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再就业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稳妥解决局部地区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这一制度我市已经建立,但不够完善,重点要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环境治理、企业调整等因素来完善再就业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缓和局部地区的就业矛盾。

    五是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就业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应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将失业保险基金更大范围地用于促进再就业。如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目的。

(四)改善就业环境,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统一劳动力市场,优化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打破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城乡壁垒、区域封锁,促进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自由合理流动、合理配置,鼓励就业竞争,维护就业公平。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建立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市、区、街三级的计算机网络,形成集劳动力资源管理、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多项就业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实现“一点登记,多点服务”。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建立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高效快捷地满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实现与人才市场信息网络的对接,形成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继续以定岗培训促就业为切入点,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确实通过技能培训达到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目的。另外,我们认为,加强职工在职培训以及发展职业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加强全方位的培训工作,才有可能缩短失业时间,提高就业机率。

    三是启动实施失业人员就业无障碍工程。为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针对失业人员就业观念陈旧,就业技能低以及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效率低的情况,以消除失业人员观念和技能障碍为目标,提高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消除就业服务机构信息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障碍为目标,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强化“人本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地促进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五)统筹城乡就业,化解就业压力

    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高效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缓和我市就业矛盾和就业压力。
一是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均纳入到就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研究探索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二是加强农村基层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充实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力量,扩充就业服务功能;在100%的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工作站,配备工作人员。重点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农村劳动力了解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疏通岗位信息传递渠道,提高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顺利进入二三产业实现就业。

    三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能力。坚持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大力推行“定向招生、定单培训、定岗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实现培训和就业的紧密结合。对已经在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稳定性。

    四是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劳务输出派遣、招用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给予优惠政策,加大各级再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形成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五是合理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进京务工就业。以北京市人口发展规划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和外省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完善职业介绍机构与外省市劳务基地的定向联系制度,推行劳务协作培训,弥补北京劳动力市场的不足,减少外来劳动力的盲目流动。进一步完善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实行同工同酬,确保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