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标准
来源:中国科学院 更新时间:2012-04-1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批准。

    本标准起草部门: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协助、王生林、南美玉、石硕。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内容和基本要求。

    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部机关信息宣传工作执行本标准。

    中国科学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信息宣传工作参照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国科学院院级新闻发布工作规定

    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使用规范

    3 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院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单位)

    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分院、支撑机构和教育单位。

    3.2主要领导

    中国科学院及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院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3分管领导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的负责人。

    3.4专递信息

    通过专门渠道采集、报送,供有关方面参考、引用、处理或备案的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3.5新闻宣传

    通过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情况通报、座谈研讨、展览展示等活动,引导媒体关注与本单位有关的科研生产和管理活动中发生或发现的有价值的事实,并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报道的工作。

    3.6网站

    利用互联网设立的本单位信息与宣传、沟通与服务的平台。

    3.7形象标识

    反映本单位性质、特征和价值理念,并进行商标注册的特定徽标。

    4 要 求

    4.1目标

    树立本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信息沟通的有效渠道,为改革、发展与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决策提供依据。

    4.2原则

    全面,准确,适度,及时。

    4.3组织

    4.3.1院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其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厅。

    4.3.2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宣传工作。

    4.3.3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信息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

    4.4制度

    单位应建立专递信息、新闻宣传、网站管理、形象标识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和规范。

    5 专递信息

    5.1内容

    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新闻消息,工作经验、工作思路、调研报告、重要工作进展,重要建议和分析报告,改革、发展与稳定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5.2要求

    5.2.1单位应建立专递信息审核、签发程序,按要求报送约稿信息,各类信息须一事一报。

    5.2.2专递信息应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涉密信息须按有关保密规定要求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院值班室并及时报送处理结果。

    6 新闻宣传

    6.1内容

    成果与贡献,改革与发展,创新队伍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科学思想库作用,开放与联合等。

    6.2要求

    6.2.1确定宣传主题、预期目标和传播方式,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6.2.2向媒体发布的信息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核和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2.3监看媒体相关报道,并将相关宣传报道及时录入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系统。

    6.2.4对失实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须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或挽回影响。

    7 网 站

    7.1内容

    单位的系统介绍,政务公开所规定的政策性文件资料,科学普及知识,重大活动和发展动态。

    7.2要求

    7.2.1网站应由专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内容及时更新。

    7.2.2应将内网与外网隔离,确保网站安全,防止网站遭受攻击。

    7.2.3单位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部门负责对上传内容的政治性、保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

    7.2.4网站提供的主要信息应包括中、英文两种版本。

    8 形象标识

    8.1各单位应有形象标识。

    8.2形象标识设计不得侵权。

    8.3形象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后报院办公厅备案。

    8.4除单位名称、性质发生变化以外,形象标识不宜更改。

    8.5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使用规范》执行。

    8.6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场合以及制作礼品、纪念品、日常用品、办公用品、产品等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