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金奎司长: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始末
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08-03-14
    
  他强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在信息产业部3月30日举行的《电子签名法》贯彻实施工作座谈会上,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季金奎指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季金奎司长说,《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由法律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

  《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电子签名法》在立法之初就采取了“技术中立”的原则,考虑到不应因技术进步影响到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为今后新技术的使用留下了法律空间。同时,由于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法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所以,《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子认证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主要有两大项:一是依照法律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二是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季金奎司长介绍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始末。他说,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从2004年10月中旬起,信息产业部即开始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为了保证办法制订的广泛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信息产业部分别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和咨询专家组。起草工作组由部内信息化推进司、政策法规司等司局和业内有关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法律等方面的12名成员组成。咨询专家组由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标准委、国务院信息办、国家密码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及有关院校和企业的11位专家组成,邀请沈昌祥院士担任组长。起草工作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管理办法的框架,确定了制订办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管理办法的框架主要是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其它问题暂不涉及或者点到为止。在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信息产业部遵循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原则,即立足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

  季金奎说,起草工作自始至终都得到了部领导的关心。王部长、蒋副部长多次听取汇报,召开专题会议,把握方向。有关司局也给予大力支持。起草工作组的同志工作抓得很紧,一次一次召开专家会,一次一次进行修改。总体来说,起草工作进展甚为顺利。2005年1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正式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季金奎强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设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为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作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