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为了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氛围,应以县(区、市)、乡镇政府为龙头,打造良好的地方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尽快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地方政府应与法制办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农村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工程。
加强 “诚信政府”的工作建设。地方政府应加强软环境建设,构建“诚信政府”。一是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二是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和行政申诉、复议案件的网上受理。三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为群众、企业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便捷的网上服务。四是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地方应政府出台政策,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限期收回不良贷款。
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产业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整合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做好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基础准备工作,初步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公布,适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等,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地方政府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地方建设成为一个金融安全区。地方政府应动员各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以形成一个以当地政府为领导,以金融部门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局面。
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工作,对已暴露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在哪里发生风险由哪级政府负责组织化解”的原则进行处置,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化解。
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一是各级政府应出台措施,拟定办法,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二是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对已起诉未执行的案件,争取一个不漏地执行到底。三是有关部门要减少行政干预,维护金融秩序。
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全面启动社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的诚信监管力度。如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诚信纳税激励机制;工商部门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免于年度检验和日常检查,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金融部门对诚实守信业户,实行扩大贷款授信额度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