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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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湘潭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一)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五)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六)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七)监督机构和责任追究办法、投诉电话等情况;
(十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范围实施网上公开。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更新情况按季度统计,并及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务邮箱、市民留言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信息化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