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
来源: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电子签名中的数字签名具有“不得拒绝”的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总体来看,目前,国际规则制定的电子签名方案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最低要求方案”,也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二是“数字签名方案”,也称“技术特定化方案”。三是“双轨制方案”。它是一种“混合型”的折中方案。它对各种电子认证方法规定条件,赋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对某些广泛使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赋予较大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继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之后,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提出了涉及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的法律框架。


  总的说来,《指令》采用了“双轨”模式,集合了各成员国的不同趋向和政策。首先,它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注重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但调整范围却较为狭窄。其次,《指令》承认电子商务的扩展应由市场力量来决定,但又认为“商业现实不能清楚地为私营业界提供前进的方向,不论是采用国家调整还是自律调整方式,国家仍然是主导的力量。”再次,数字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却要取决于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指令》详尽地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对认证服务商(通常是银行)所享有的权利。
(未完,全文见《金融时报》2006年11月1日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