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管理登记制度
来源:宜春日报 更新时间:2008-03-14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更好地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今年10月起,宜春市劳动管理部门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实行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与所招职工在开始工作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各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在30日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登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的变动情况,核发《劳动合同登记册》;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出示《劳动合同登记册》和《签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用人单位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年检手续时要提供《劳动合同登记册》和《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登记表》;各用人单位凭《劳动合同登记册》与《签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向所在地税收征管机关申报本单位职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