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起草信息条例
来源:金陵晚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昨天,记者从南京邮电大学获悉,受江苏省有关部门委托,该校学者正在起草《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经过多次研讨,目前草案第五稿已经完成。有消息称,该条例最迟明年底就能在江苏通过。 

据悉,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化的专门法规,江苏为何要率先制定地方法呢?起草该条例的过程中,专家们有哪些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又有那些条款是时下民众最关心的热点?据此,记者采访了南邮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会科学系副主任张振亮。

热点一:网骂者有了紧箍咒

关键词 加强信息监管

草案内容:第36条规定,从事电信、广电和互联网等信息服务业的经营者依法享有在其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开展信息服务的权利,应加强对有关信息的监管,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制作、发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不得制作、发布迷信、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这是一条专门针对现在网上污言秽语泛滥,网络侵权案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制定的。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网络运营商对一些侵权行为的放任自流。

今后,所有网络运营商都要事先审查网民们的帖子,切实承担监管的义务。按理,此条例一旦实施后,若有人在某网站上受到别人人身攻击,受害者可以责成该网站在规定期限内找出侵权者,同时要求网站和侵权者同时承担相关责任。若找不到侵权者,则由网站独自承担所有侵权后果。

热点二:鼓励中介评估信用

关键词 信用服务

草案内容:第24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一发设立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与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取得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信息提供者许可,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

专家解读:这有点像私家侦探所。因为目前了解一个人的过去非常难,而信息的不确定会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比如,一个大单位要聘用高层管理人员,以往曾发生过有人伪造学历,骗取职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与其学历很不相符,这才查出他的简历原来是造出来的。

今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选才时,银行发放贷款时,市民谈恋爱时……都可通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了解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避免作出错误的决策。

热点三:7天公布重大事件

关键词 公众利益、重大事项

草案内容:第20条规定,凡是有关下列6个方面的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发布出来,供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无偿查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6个方面的内容如下: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听证与收费,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专家解读:“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是专家们特意加上去的,但它的规定还是抽象性的,一旦通过,将会在配套的条例实施办法里具体阐述,它将涵盖一些重大的社会突发事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