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与主题
来源:安徽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确领会全会精神,对加快安徽崛起、构建和谐安徽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现代化建设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指出,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增加了“和谐”一词,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大之后,党中央一再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此次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从原有的三位一体正式扩展为四位一体。我们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就应该按照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在奋力崛起中构建和谐安徽,以构建和谐安徽促进奋力崛起。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决定》处处体现着党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决议》提出了“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问题,全会从九个方面明确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些目标和任务很全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有关民生问题的方方面面;又很具体,因为它关注了民生的最细微之处,如,提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这个新概念。把公民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做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既体现了党“藏富于民”的思想,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构建和谐安徽,必须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从扩大就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理念上升到制度。十六大首次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决定》,标志着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提出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等六个方面制度机制建设,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针对这一要求,我省应在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的基础上,出台并完善一系列适合省情的具体制度,尤其是与百姓切身利益攸关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和最低工资制,尽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关注和解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困难救助制度,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职能定位回归。加快推进行政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决定》提到,“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坚持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政府只有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我们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开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权力,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要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总之,通过各项改革,把政府变为公共利益的整顿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发展的激励者。(作者单位: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