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减秘密,就是增加权利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08-03-14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近日在接受《求是》杂志记者专访时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专访中涉及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作为一个政策信号,极为引人注意。

  何勇的讲话划出了政务公开的底线:“党和国家机密”。也就是说,除了“党和国家机密”,任何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都没有自己的理由向人民保留什么秘密。但实际上,许多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都有着各种各样的“保密动机”乃至“保密利益”。有一些保密的事项和边界是自设的,对外的理由可能很堂皇,其实无非是为了避开社会舆论的监督;有一些“机密”,确实考虑到对社会或相关群体的消极影响,但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公开的影响是否“消极”、保密的社会价值是否大于公开的社会价值,并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保密的决策,也没有标准和程序。

  当前开展的政务公开是以政策和“政风”的形式推行的,它的力度不小。但是,也应该看到,它还没有落实为人民的法定权利。可以说,保密与公开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部门的“保密权”与人民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我们国家198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公民保密义务。其中第八条开列了7种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但实际上,在一般的政务和公共服务中,够得上这些秘密事项的东西很少。在这些事项之外,却至今没有出台保障公民积极权利的“信息公开法”。某种意义上,这是各级政府部门随意自设机密的制度性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对公众的生产生活往往产生重大影响,人们迫切需要也有权利去了解与之相关的各类信息。在公众社会中,政府信息是否足够开放与社会的成熟度基本成线性关系。人们需要了解:大量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有关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等。此外,人们还希望包括各个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重点内容能予以公开。

  据报道,何勇还指出,“政务公开要普遍推广政务公告栏、‘明白卡’等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进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达到信息透明、服务便捷和有利监督的目的”。政府政务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明确,其手段和渠道就成为影响信息可达性的主要因素。在这个环节,人们对“政务公开”的乐观态度尚需政府的诚意来维系。

  公开的价值则一般来说是积极的,因为它增进的是信任,是人民的安全感、自由感和权利感。对于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来说,秘密多了,人民的信任就少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消减政府秘密,就是增加人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