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发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山西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的发展,发挥统计积极的职能作用。《决定》从八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重视发挥统计的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在决策管理中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发展,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地方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经常过问统计工作,定期就重大统计调查活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依法行政、科技手段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构建地区发展统计体系。省统计局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考核评价方法体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地方各级、各部门的统计工作,都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和完善统计体系上,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统计规则相衔接,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优质服务。

  三、完善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充实统计调查监测力量。省政府决定,组建省、市两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在所辖县(市、区)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由市级统计部门直接管理,共同完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评价和地方重要统计数据的补充抽样调查任务。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节能降耗等管理需要,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农村、能源和服务业等方面的统计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力量。加快市、县两级普查常设机构的组成完善工作,以满足国家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的需要。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各级编制部门予以核定。

  省政府明确指出,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中应确定统计人员,负责入区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乡(镇)的行政人员中确定1名专(兼)职统计员。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县以下统计机构人员垂直管理等模式的改革。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确定会计或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力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建立统计综合协调机制,理顺统计数据来源渠道。省政府决定提出,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协调,依法开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减少重复调查。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进行汇总、评估。地方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须以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统计资料渠道畅通、统计数据发布规范、统计调查管理科学、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协调机制。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能。省政府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点,并将其列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

  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在全省建成一个以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安全高效、资源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省统计局要牵头建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整合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统计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地方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六、增强依法统计能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政府决定强调,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坚持讲真话、报实数、重实绩,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都不得自行修改或要求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严明统计工作纪律,落实统计数据质量保障责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充实加强统计执法力量,逐步将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统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职能,以深入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增强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统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统计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大统计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巡查。统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其同级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通过巡查,落实《统计法》,强化行政作为,督导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提高统计基础水平。省政府决定指出,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协调解决统计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办公、交通及统计手段等基础工作条件,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统计经费的要求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经常性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省、市、县(市、区)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省、市财政在国家大型普查年份应从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并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市、县统计部门要合理预算、统筹规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好各种业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基层统计工作操作规程,建立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制度,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基础工作水平。

  八、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省政府决定要求,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稳定现有统计专业队伍的基础上,要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途径,吸纳一批业务精、素质好的人才,选拔一批能力强、作风正、具备专业技能的领导干部,充实和加强统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干部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加快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的培养,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用人环境,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的同意。努力在全省建设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统计干部队伍。要在全省统计系统深入开展以“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为主题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统计干部忠诚统计、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为全面实现山西的跨越式发展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