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03-14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修改后的电子签名法草案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除电子商务外,也将电子政务等纳入了规范范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汇报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按照草案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适用本法。”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电子商务活动是适当的,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商务电子签名法。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则提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商务活动显得过窄,应包括所有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
王以铭说,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并将草案第二条删去。同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王以铭说,草案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证书失效后2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条对失效电子签名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过短,应适当延长。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经了解国外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有的规定为七年,有的规定为五年,有的规定为四年。借鉴国外做法,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的“二年”修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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