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产业部网 更新时间:2008-03-14
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九)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十)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十一)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十二)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三)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十四)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宜。
(十五)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六)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七)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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