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条例(送审稿)》征集意见,政务信息应通过网站等公开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违者最高将面临10万罚款。即日起至12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就《北京市信息化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信息提供者许可,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其信息。违反此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电子商务管理,《条例》规定,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交易信用状况进行形式审查,将有关内容按照交易规则予以公开,如果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出现阻碍交易当事人调查电子商务服务单位的资信、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干涉交易信息的发送、接收;更改处于传输、存储阶段的信息内容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国家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免费下载。违反此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有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