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与“以法为兵”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内容提示:在战争中运用战争法,就是“以法为兵”;运用的水平高低,直接关乎能否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和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本栏特邀西安政治学院武装冲突法研究所所长俞正山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新平教授和王海平副教授,围绕武装冲突法的当代发展与国家安全利益发表看法。


  主持人:不久前日本一些高官以朝鲜试射导弹为由,扬言要对其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先发制人”是违背武装冲突法的。那么,武装冲突法作为国际公法的重要分支,在当代有哪些重要发展?

  俞正山:武装冲突法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为主体的国际人道法体系,主要对交战方的关系和交战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当代武装冲突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系更趋完善。就扩大保护对象而言,1954年武装冲突法正式将文化财产纳入其保护的范畴;在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方面,有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禁止和限制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改变环境技术武器、杀伤人员地雷等方面的公约;在惩治战争犯罪方面,有1993年前南国际法庭规约、1994年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二是各种规约签署批准的国家更多,武装冲突法的影响力增强了。三是调整管辖的范围有所扩大。武装冲突法从最初对一般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调整,现今已拓展到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管辖,下一步很可能要扩展到对非国家行为者和跨国武装集团的约束。

  主持人:海战和空战规则有哪些新的发展?

  宋新平:就当代海战法而言,除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程度不同地涉及海战规则外,最重要的发展,当数1994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这部历时6年由圆桌会议形成的文件,重述了几乎所有现存的海战法规则,特别是那些已经具有习惯法效力的规则。此外,这个文件还在许多方面创新了海战法乃至武装冲突法规则,如增添了武力使用法的规则,引入了“军事目标”概念,创新了一些与空战相关的规定等。

  王海平:严格说来,专门的空战法规则一直是个空白。眼下,由美国哈佛大学研究院牵头,成立了一个由全世界20多名专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对适用于空战的规则进行重述,希望形成一个类似于1994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的《空战和导弹战手册》。委员会现已完成初稿,主要涉及空战和导弹战武器、攻击及预防措施、军事目标、中立、海空行动中的捕获和封锁、禁飞区、遇难飞机的跳伞员、无人驾驶飞行器、对医务人员和医务运输的保护等问题。

  主持人:目前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武装冲突法规约的情况如何?各国遵守、履行义务的情况怎样?

  宋新平:目前联合国会员国总共有190多个,而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92个,至于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也分别达到了150多个和140多个。可见,日内瓦法获得各国认可的程度还是十分可观的。

  应该说,大多数成员国和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数武装冲突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日内瓦公约的大多数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只有四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涉及非国际性冲突问题,这样公约就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而且,有关当事国以内战属于内政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国际法义务。二是一些国家明显违反武装冲突法规定,研制、开发和装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世界和平和地区安全构成了威胁。三是反恐行动成为某些国家违反武装冲突法的借口。“9.11”事件后,有的国家以反恐为由,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对被拘禁者实施酷刑,在世界各地设立秘密监狱,滥伤滥杀平民等。可以说,武装冲突法得到尊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持人:武装冲突法的当代发展会否影响国家安全利益?

  俞正山:影响肯定是有的,主要看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以及各国是从积极还是消极的角度来对待这些影响。批准和加入武装冲突法规约,必然对各国的国家利益、安全战略乃至军事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如禁止和限制某些军事行动手段和方法等。但是,必须看到,一旦加入这类规约,其制约作用则是对所有交战方平等适用的。

  王海平:各国适用武装冲突法的策略、运用的艺术,影响和制约着其国家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的实现。具体表现有:一是直接运用武装冲突法捍卫国家安全。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于自身利益和地缘政治的考虑,在尼加拉瓜港湾布设水雷,资助该国武装叛乱分子,企图推翻当局政府。作为南美地区的弱小国家,尼加拉瓜只好运用国际法,向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美国的行为。经审理,国际法院裁定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属于不法行为,必须向尼支付赔偿。二是通过规避武装冲突法的约束限制作用维护国家利益。三是通过积极应对武装冲突法的发展变化,谋求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

  主持人:各国是如何调整适用武装冲突法策略,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

  宋新平:一般来说,国家安全战略决定和制约其适用武装冲突法的策略。如美国为了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一方面,在国内法上为批准加入武装冲突法规约设置“高门槛”,至今仍有许多重要的武装冲突法规约没有批准。因为一旦加入或批准,极有可能使美国在全球的军事行动受到掣肘,使美国的安全利益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推行其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战略,美国不惜采取双重标准,规避国际法义务,抵制或对抗某些国际法规约。

  王海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是无理取闹。前不久,日

  本某些高官扬言要对朝实施先发制人打击,如果这样做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也是对其战后和平宪法的破坏。

  主持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国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俞正山:在立法上,应依据国家安全战略,通过补充完善国内立法,宣示我国对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态度。如修改宪法,加入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条款;修改《立法法》,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地位与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等。

  在政治上,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我国遵守武装冲突法的国际形象。我国一贯遵循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履行依据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外交上,重视武装冲突法条约的发展动向,积极参与相关条约的起草、制定、审议和修订,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在过去几年里,我国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的起草和审议,参加《制止恐怖主义全面公约》等谈判。对条件成熟的国际条约应及时加入,而对那些与我国根本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条约,要慎重对待,抵制其可能的负面影响,捍卫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