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03-14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记者沈路涛、张建平、邹声文)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效力的问题,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电子签名有望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电子签名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说明时说,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做法,草案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重点确定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曹康泰说,对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草案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草案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
草案还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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