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环节保密工作之我见
来源:东方法眼 更新时间:2012-04-13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的案件有些直接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均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法官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可见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与审判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审判人员的职业特点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应当常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

  一、人民法院审判环节的涉密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环节的涉密范围很多,比较突出的有:对重要案件内部研究的处理意见、方案、请示和批复;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声像资料和笔录;法院内部统计用于政治保卫、治安态势分析评估的敏感数据;如泄露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和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的审理过程等等。

  二、审判环节失泄密的几种情况

  1、因审判工作管理不善而泄密。这方面存在的隐患最多,故最易发生泄密事故。有的审判人员违反法院保密制度以及案卷管理规定,或是将案卷随意放置在审判、办公区域而不加控制,让当事人接触涉密案卷;或是携带案卷外出办案而不加尽心保护,致使涉密材料遗失、被盗;或是将涉密案卷送至外单位复印扫描打印,导致涉密材料被暗中拷贝;或是用普通电话和手机汇报请示重要涉密工作;或是将审判工作秘密告诉不应知晓该秘密的其他审判人员,造成审判工作的变相泄密;或是不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材料,任意抛弃和简单处置,流失至社会上被技术复原等等。

  2、因金钱物质诱惑而泄密。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使官司胜诉或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以金钱物质诱惑等方式贿买、拉拢意志薄弱的审判人员。受利益驱使的审判人员则知法犯法,有意识的向当事人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3、因友情亲情所累而泄密。“官司打进门、两头找熟人”,有的审判人员抵挡糖衣炮弹的能力甚强,但在友情亲情面前却无招架之力,大有拔刀相助之势,什么审判工作秘密均置之脑后。

  4、因信息系统防护欠缺而泄密。有些法院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简易的防护程序和设施经不起“黑客”袭击,审判工作秘密于不知不觉中暴露在网络之中。

  5、因领导干预案件而泄密。当事人为案件打招呼请托的往往是有地位和权势的干部,甚至部分案件直接牵扯了某些领导人的至亲好友,只要领导干部一介入,审判人员往往感到十分棘手,于是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多或少的泄露了审判工作秘密。

  6、为炫耀职权或能力而泄密。有些审判人员严重缺乏保密观念,出于炫耀自己或炫耀权力的心理,不分场合和对象,随意谈论审判工作内容,在有意无意之中,泄露了审判工作秘密。

  三、审判环节失泄密的危害

  首先是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由于审判人员失泄密,使当事人有了提前应对的时间,寻找应付对策或订立攻守同盟,逃逸躲藏、自杀自残,毁灭重要证据等等。让本来易于处理的案件复杂化,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

  其次是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由于审判人员失泄密,使当事人真正合法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使人民法院的公正性遭到了质疑,法官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再次是助长了不正之风的泛滥。由于审判人员失泄密,容易使人造成法律如儿戏的错觉,以为权钱交易、说情打招呼是理所应当,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全社会的安定和谐。

  最后是严重破坏法院内部团结和案件评议制度。由于部分审判人员的失泄密,让案件陷于被动,导致法院内部特别是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埋怨,极不利于团结协作。由于害怕失泄密,也会导致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敢畅所欲言,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少发表甚至不发表自己的观点,让案件评议制度流于形式。

  四、如何重视和加强保密工作

  广泛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保密工作是全员参与的,从院长到书记员甚至是驾驶员都有接触涉密案件和案情的可能,因此保密教育要在法院全部干警包括行政辅助人员中间开展,不让保密教育留有死角。同时,保密教育和廉政教育一样,不能只是阶段性的、形式性的、应付性的,要不厌其烦的常敲保密警钟,务求牢记于心。

  制度和考核相结合,推进保密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组织网络,制定具体的保密工作制度。特别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不同需要,适时对制度和规定进行增补修订,防止保密漏洞的产生。同时应将保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定期对照检查和考核。对审判工作中发生的失泄密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依法追究,决不能放任袒护、姑息迁就。

  领导重视,加强保密工作的投入和督察。领导干部除要带头执行制度外,还要认真督察本单位的各项保密工作,控制涉密案件的接触范围,及时发现问题,堵塞保密漏洞,确保保密教育的经常化、规范化,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同时应加大的保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推动审判工作办公自动化的有序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审判环节的保密工作和促进审判环节的公开透明并不抵触,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的“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处理“保”、“放”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把该保密的保住,才能使该公开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