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新增制作、复制、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罪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03-14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蔡敏)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近年来蔓延迅速,社会危害性严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认为,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但目前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法可依,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设“制作、复制、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罪”。

    童海保说,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信息比其它的制黄、贩黄、传黄行为,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猛、难以防范等特点。许多商业网站抓住这些特点,为了追逐金钱而不计后果地以“性图片、性快餐、性爱宝典”等内容吸引网民。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到2003年1月,中国网站快速增长已达37万余个,网民近6000万,其中17.6%是未成年人。另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参加调查的3000名大中学生中,46%的人浏览过色情网站。中国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是否涵盖网络色情信息,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为此,童海保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制作、复制、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罪”。对于“生产、编辑、录制、摄制、绘制、译制黄色信息的行为;通过翻载、翻录、翻拍等方式对已有的网络色情信息进行仿造的行为;通过网络传输、转递等方式致使网络色情信息流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都应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