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处见大 政府网站更应如实备案
来源:天极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据悉,最近有63家政府类网站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在网站上标注备案编号或设置链接而被网民告上了信产部,其中既有小到县市一级地方政府或办事机构的网站,也有大到教育部、卫生部等部级单位的官方网站,而此事曝光后,有些部门的负责人不但不检讨自己的过错,反而认为网民此举是小题大做。那么,网民的举报行为真的是小题大做吗?我看不尽然!

  因为,从小处说,虽然这只是各政府部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的小小失误而已,但是,如果往大处说,则这不仅关系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形象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电子政务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还是关系到国家法律尊严的问题。正所谓管中窥豹,于小处见大,所以,这绝不是像某些部门负责人想象的那样是“小题大做”!

  首先,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信产部于去年3月20日起实施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些强制性的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境内所有非经营性网站,并没有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网站给予特别的豁免,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域名的非经营性网站都有义务办理备案手续,将备案电子验证标志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链接至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在古代专制时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古训,更何况在政府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所以,在法律没有考虑特例的情况下,各主体都是平等的,既平等地享受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不能因政府部门具有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就对其另眼相看,而应该对政府以及各部门一视同仁,同等对等。否则,就是违法的。不仅如此,作为国家政府部门,更应该带头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严格遵守法律,试问如何要求其他人遵守法律?所谓上行下效,就是这个意思。

  其次,政府部门没有如实地进行备案,虽然只是小事一桩,但是这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推行。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危言耸听,其实不然。试想,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如果连备案这种举手之劳的小事都不能做到,叫人如何相信电子政务这样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落到实处?电子政务需要政府部门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落实,而不是一句豪言壮语式的口号,更不是一种美丽的摆设,从备案这种小事上就可看到有关部门对待电子政务的态度,以这种态度推行电子政务,只能是空中楼阁!

  最后,政府网站是大家了解政府的窗口,不如实备案将有损政府形象。现在,各级政府部门正在努力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现代型政府形象,因此,政府及各部门网站是展示政府及部门业绩、提升形象的绝佳平台,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个平台,对于提升政府形象必将大有裨益,但是,如果政府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很有可能让网民怀疑这是不是真正的政府网站,不仅很难让网民产生信赖感,更重要的是有损法治政府的形象。

  既然兹事体大,那么各级政府部门网站都应该如实进行备案,另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据悉,信产部对这些没有备案的政府网站是否会给予处罚还没有定论,其实,处罚不是目的,而只是督促大家守法的手段,所以,除了责令其改正错误,还应该处以适当的罚款,如此方能彰显法律的威严,也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