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及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于本月九日举办了"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座谈会。首都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市属委办局主管领导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副市长吉林出席并作了发言。现将座谈会上部分发言摘要在本报刊发。
以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目标 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研究
副市长、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 吉林
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中央和市委的部署,全市各级政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目标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确保了首都社会的整体和谐。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既给首都的发展进步带来了蓬勃生机和巨大活力,也出现了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极具现实意义。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很大程度上讲,既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和基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理论的支撑和指导。加强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必须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目标,将工作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重点:一是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平衡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并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正面引导功能,保护合法,鼓励守法,制裁违法。四是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改善行政管理方式,特别是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五是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特别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强化监察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共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市监察局局长 张厚崑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而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制约我国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扫除障碍。
公共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活动而寻租,是导致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行政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一起,从源头治理工作的角度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土地市场、金融市场、产权市场和有形建筑市场,积极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扩大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公开的重点,在网上公开信息3.6万余条。学校、医院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也都开始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全市共设立全程办事代理服务窗口819个,怀柔、东城、朝阳、延庆等9个区县建立了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海淀、西城等区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深入推进网上全程办事代理制。全市各委办局和区县共开通网上许可和服务项目899项,提供表格下载2500余项。开发了网上监察系统,实现了对许可事项的全程监督和绩效考核,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中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会长 周继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把《决定》的要求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工作当中,必须突出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在制度建设的工作中,推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实现首都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因此,制度建设必须兼顾城市和农村,最终要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尤其要处理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要把促进三者协调发展作为制度设计的原则,同时也要作为其他方面的立法和公共决策重要制约因素加以考虑。
第二,要切实注重以人为本。政府在公共决策和立法工作中,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要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着眼点。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慎用行政权力,合理界定公权力对市场机制、社会自治和公民私权利的干预范围和深度。在公共决策中尤其要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及合理补偿的原则,对于因实现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要给予及时公正的补偿。
第三,要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各级政府在公共决策和制度建设中,必须注重体现权利公平、规则公平,要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还要注意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困难群体加以特殊保护。要切实注重发挥法律规范的教育和正面引导的功能,在制裁违法的同时,更要保护合法、鼓励守法,加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第四,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高行政效率。政府要更多地运用指导、协商、合作、提供信息和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行政管理要慎用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制度性寻租的机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要考虑情节,注重教育和警示。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职责,合情合理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和争议。
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 应松年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现对促进北京市政府依法行政问题,提几点具体建议。
一、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委、办、局及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一,规定北京市政府系统制定行政规范,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都必须听取公众意见。第二,建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第三,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北京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北京市政府应加强对所属委、办、局及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制定行政程序条例,使政府的行政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条例至少应对下述几点作出规范:第一,关于公众参与行政规范制定的程序。对公众参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此外,建议建立公布行政规范草案,听取公众意见的公众参与程序。第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执法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定相应程序。规定在对公民作出"不利处分"时,应严格遵循的正当程序;扩大和提高"政务中心"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的范围和作用,明确其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
三、关于执法责任制。第一,执法责任的内容,应该包括越权与失职,作为与不作为。第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三,对执法人员个人的执法责任的追究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第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干预法院审判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 为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贺 荣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职能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行政诉讼的特有功能就在于通过审判充分发挥"减压阀"和"化解器"作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党和国家良好的法治形象,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
二是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审判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案件处理中,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
三是注重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官"了民也了,案了事也了的角度,选择对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和解。近年来,全市法院在试点基础上,从去年起普遍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机制。今年年初,市高级法院对案件协调解决机制下发了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全市法院有三分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协调得到稳妥解决。
四是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审判工作中新问题的及时解决和全市行政审判司法的统一。
五是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为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北京大学教授 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顾问 姜明安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和谐社会的"平静"、"秩序"、"和谐"是通过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形成的。这种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的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的基础是法律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确立和保障。没有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保障其实际行使,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博弈机制及有效运作,即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
构建和谐社会从完善政府立法做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马怀德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重视政府立法的作用。因为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的协调过程,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政府立法是防止社会纷争、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立法不公就是制度性的不公,是社会纠纷产生的根源,往往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所以,公正立法是预防和处理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立法在防止纠纷发生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可以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出现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妥善处置。
目前,影响立法公正性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的参与度和透明度不高,立法的部门化倾向严重。由于立法不透明,不能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就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性,进而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矛盾。部门利益化倾向会使各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以本部门的利益为考虑重心,偏离立法目的,容易引起权力冲突和社会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要从完善政府立法做起,应当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公开立法程序,保证社会公众的实质参与,深度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遏止部门利益,保证第三方居中起草法规规章;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对立法的复议和诉讼监督,为利益各方创造参与、表达、沟通协调的机会。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定出更加公正的立法,使之成为公平配置资源、协调利益关系的"公器",而不是强化部门利益的"工具"。
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杨建顺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负有更为艰巨的使命。
一、发展和完善参与型行政,实现政民协治
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确立在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决策提供规则和程序,并弥补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不足(失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参与型行政的理念,或者政民协治的民主机制,对于确保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与型行政的观念实质上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理和参政权的具体体现。推行参与型行政,政府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主要体现在确保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和个人提供利益诉求的平台以及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均衡、调整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及程序。
二、推进法治建设,健全规则、标准和程序
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和理想目标,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而民主政治、参与型行政是法治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亦是法治建设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制的支撑与法治的推动和保障,必须通过民主的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皆有赖于正确认识并科学确定政府的地位,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实现其多重角色的不同使命。
我国政府必须同时肩负起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者、纠纷裁决者、秩序行政的维护者、市场秩序的规制者、违法活动的制裁者等诸多角色,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职责)、责任和程序等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合力。
政府角色的多重性本身反映了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是无可比拟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来看,要求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领域,按照不同的角色要求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作为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为基本、最为关键的作用,应该是通过深入而广泛的参与型行政等民主程序,为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实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的预防、化解和解决,提供规范、规则、标准和程序等基本的制度或者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王立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道路交通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执法面临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主要表现为:立法精神超前,而配套法规滞后;法定罚款额度超前,而社会承受能力滞后;群众维权意识超前,而自觉守法意识滞后;执法的技术手段超前,而民警执法理念和素质滞后,诸多矛盾相互交织,致使执法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改善执法活动,努力构建执法和谐。
交通参与者与交通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规范执法行为,首先必须在全体民警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履责、权责统一,顾全大局,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执法。
其次,必须健全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积极建立各项执法工作规范,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真正做到执法依据公开化,执法过程流程化,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环节人性化。
第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推广现场执法数字化,不断完善非现场执法系统,减少对执法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
第四,全面落实警务公开,大力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必须不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全面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水平,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人民满意的首都交警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