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6-12-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5年5月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供各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参考使用。在总结该格式文本使用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该格式文本作了修订,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书》同时失效。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
示范文本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
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得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第 号-非申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网上□其他形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延答(提)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现由于 的原因,本机关无法在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信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形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回执》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告知书
( )第 号-补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申请获取 的 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本机关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更改□补充申请。
自本机关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改□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政府机关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