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报道称阿里巴巴旗下的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宝”被不法分子用于大规模违规套现。对此,阿里巴巴方面日前予以否认,并指责报道严重失实。但人们不免将目光又一次集中在网上支付这种曾饱受争议的支付方式上。
网上支付,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转移环节,消费者不必出门、不须开支票、不必贴邮票,而是运用计算机通过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完成包括款项支付、资金调拨的电子转账及信息通知等业务,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
由于过去传统的利用邮局的邮政划拨或由银行汇款等方式,或目前普遍使用的信用卡支付工具的支付方式在方便性与时效性上的缺陷,因此网上支付——这种采用先进的电子签章的安全防护技术认证措施的支付方式,可以快捷、安全地在网上支付购物货款、支付各项公用事业费用的账单,甚至进行网上理财都显得极具优势。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热衷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付款,网上支付愈来愈受欢迎。
网上支付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流程的中间关键环节,一直以来都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环节不能实现,那么就没有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电子商务就成了“虚拟商务”,只能是信息传递的电子化、合同的无纸化,而无法完全实现网上交易,使得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势大打折扣。因此,网上支付的应用和安全保障,也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目前网上支付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银行办理的支付业务,即网上银行,另一种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的支付业务,比如“支付宝”。从目前情况来看,后者发展的速度要远远快于前者。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杨坚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网上支付将会是未来支付方式发展的趋势。因为现在的虚拟市场正在一步步地蚕食着传统的实体市场,企业要生存,就不能固守在传统的实体市场上,必须要面对虚拟市场所带来的冲击,适应虚拟市场所带来的改变。”同时,他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这几年的发展之所以比网上银行要快,是因为前者的生存空间更大,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先生认为,以小额支付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弥补了传统几大银行网上业务的缺陷,避免了因跨地域而造成支付程序上的繁琐,以灵活、迅速的支付特点满足了电子商务对资金流交易的需求,符合了网络社会追求便捷的特点。
网上支付还处在灰色地带
尽管近年来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上支付业务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讲,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网上支付过程中资金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一直是这些支付平台所考虑的。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中国电子商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段建向记者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无论什么样的支付方式都存在着资金安全的问题。不能因为网上支付出现了某个问题就全面否定它,毕竟其他支付方式出现的问题也很多,只是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
对此,杨坚征说:“现在,人们已经十分习惯用信用卡来购物,究其原因是因为大家认为随身携带信用卡的安全程度远比现金要高得多,但这并不表示信用卡就不会丢。同样消费者用于在网上支付的账号、密码也有被盗用的可能性,但其安全程度要比其他支付方式要高得多。”
同时,杨坚征认为,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影响资金安全最重要的是:平台的整个资金都游离于银行的监管之外。他解释说:“我们将钱放在平台之后,会有一个时间不定的资金停滞期,而在这段内如果一旦出现企网上支付机构挪用资金又不能及时补回,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那将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也就是说,网上支付机构作为拥有资金吸存行为的网上支付机构,从买方把钱付给网上支付平台,到卖方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方,这中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钱是沉淀在支付机构里的,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
对此,段建认为,“支付平台本身的合法性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才可以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而对于支付平台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
阿拉木斯认为,支付平台自身就处于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其业务的合法性是目前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较为困惑的。由于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的同时却不受管制的银行,因此出现银行监管之外的游离资金也就理所当然。
网上支付平台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除了资金安全问题以外,网上支付平台还极易成为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据悉,在央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中,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由于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这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
在现实情况里,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而近年来由于各银行之间信用卡业务的竞争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因此个别银行对于办卡人的身份确认并不是很严格,因此出现了个别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继而通过网络支付平台来消费、套现,而银行却只能眼看着大笔资金白白地流失。
鉴于这种情况,阿拉木斯说:“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系统大都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给国家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套现、赌博以及金融诈骗的事情也就常有发生。这尽管不是特别的明显,也已经有所表现。”
同时,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状,首先要加强对网络上虚拟交易的监管,实施网络实名制,这样会使犯罪分子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非法活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具体的资金流向,使其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作为支付平台本身应该做到合法经营,尽到自己的社会义务。
监管措施亟待加强
对于网上支付活动,加强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杨坚征对记者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上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目前,国家也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包括此前的几次高峰会议上也都在讨论,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另外企业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监管,按照现有的对于传统的银行的具体要求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阿拉木斯认为,要对网上支付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主要应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方面的监管。相对于国外来讲,我国在网上支付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另外,还有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但是,《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并不是很好,而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是规范银行的,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也就是说,对于网上支付的立法还有很大的空白地带,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身份、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制度、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何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以及网络上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解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同时,对于网上支付一旦出现纠纷时的责任判定以及赔付也该有明确的规定;其次,从行业的监管方面来看,由于近年来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为主的网上支付平台飞速发展,因此难免出现相互间的竞争相当惨烈和恶意竞争的现象;最后,服务提供商自身应该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做到自身规范经营。
最后,阿拉木斯表示,网上支付业务作为一种可以方便人们生活的新兴的支付方式,需要政府的支持、法律的规范、社会各界的引导和监督,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