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李新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日分组审议电子签名法草案。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电子签名法对促进电子商务及电子政务的发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草案经两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修改和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的委员在审议中认为,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是典型的商业行为,行业的规范应通过倡导行业自律来实现,不应 设立行政审批和许可。
部分委员认为电子认证服务倡导行业自律,不设立行政审批,对那些不讲信用企业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不涉及行政诉讼,也不涉及国家赔偿。如行政审批,一定会涉及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宏观经济、金融以及有限资源等事项要政府审批和许可,对于商业性的事项应由行业自律更为恰当。
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认证机构认为审批许可不公正或损害了商务利益,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等内容,以避免监管不力的问题。
部分委员认为,电子签名最重要的是真实性与安全性,电子认证服务单位应具有雄厚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建议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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