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国际 更新时间:2008-03-16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根据审议中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认为,上述规定的排除范围宜限于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中“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的规定,修改为“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
王以铭说,草案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但应该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还要依法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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