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6-12-31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王君平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记者今日从卫生部医政司了解到,我国将加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力度。

  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