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规划》
来源:支点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大坝运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障大坝安全可靠运行,电监会组织制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规划》,于2006年12月31日印发,要求各有关单位依此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要求完成。

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规划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大坝运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障大坝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建设任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的任务是: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的大坝安全信息主系统、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大坝业主单位(或主管单位,下同)或者流域开发公司的大坝安全信息分系统、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并将其接入大坝安全信息主系统,向大坝业主单位和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二)根据对不同水电站大坝的风险分析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状况,按照"高坝、大库先上"和"具备条件的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 对于大型水电站大坝、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安全问题较突出的中小型水电站大坝,要求通过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或者分系统)向大坝安全信息主系统自动报送运行安全信息(以下简称"网络直接报送");其它中小型水电站大坝,要求采用大坝中心提供的专用程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大坝安全信息主系统报送运行安全信息(以下简称"电子邮件报送")。

(四) 对于管理多座大坝的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可以由各水电站直接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也可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汇总各水电站的信息统一报送。若其中有一座大坝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其它大坝应当尽可能采用此方式。

三、建设规划

目前已在大坝中心安全注册和正在办理注册手续的169座水电站大坝,按其工程规模、坝高、大坝重要性和安全状况分类,有100座大坝应当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其余69座大坝应当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方式。

对于采用"网络直接报送" 方式的100座大坝(见附件),应当在三年内完成信息化建设。2007年计划安排20座大坝,2008年计划安排37座大坝,2009年计划安排43座大坝。

对于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方式的69座大坝(见附件),应当在两年内按要求实现信息报送。2007年计划安排27座,2008年计划安排42座。

四、实施要求

(一)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当按照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和大坝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对负责管理的水电站大坝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将所需费用列入生产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要求完成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或者分系统)的建设。

(三)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若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计划实施,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与大坝中心协商,适当调整计划。对具备提前实施条件的,可不受《规划》限制,提前实施。

(四)对于大坝安全集中管理的流域公司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尽早建设大坝安全信息分系统。

(五)对于未列入本《规划》的新投入运行的水电站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自申请大坝安全注册之日起,按本《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并报送信息。

(六)对于待投入运行的在建水电站大坝,大坝业主单位应当增补工程预算,保证大坝在投入运行时一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对于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可以通过电力专网或者公共数据网等网络将信息直接上传到大坝中心。

(八)对于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方式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定期录入信息并生成加密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daminfo@dam.com.cn

为了降低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信息准确性,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早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

(九)水电站运行单位和大坝业主单位在完成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大坝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大坝运行安全监测信息的深入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大坝安全,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十)大坝中心负责指导并协助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业主单位,以及电监会派出机构在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其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或者分系统。

(十一)大坝中心负责受理上报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收到上报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反馈信息报送单位和大坝业主单位,并通报电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二)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对报送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要求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的日常监测、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监测系统和监测管理状况,协助发现大坝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运行性态的异常变化,消除大坝事故隐患。

(十三) 大坝中心应当每年对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通报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本《规划》的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电监会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