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总结和推广2006年各地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验,学习和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商务部拟对在2006年度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进行表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要求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
一、表彰对象及表彰条件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
1、表彰对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级、县级人民政府。
2、表彰条件
(1)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勇于开拓,业务精,作风好,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
(2)农家店数量。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规划完成率在80%以上。
(3)农家店建设质量。组织制定了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及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4)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出台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扶持政策。在税费减免、“一网多用”等方面取得突破且得到较好落实。
(5)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省部级领导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以批示、讲话等方式予以充分肯定,新闻媒体有较高评价。本级政府组建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导小组的优先考虑。
(6)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时、保质报送工程各项材料,及时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报送统计数据。主动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调研报告在中央或商务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优先考虑。
(7)无违法违纪现象。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先进集体,由商务部根据一年来各项指标评定,各地不自荐。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工作者
1、表彰对象
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地、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个人。
2、表彰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2)负责或具体从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熟练掌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各项政策,在促进本地相关政策措施出台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
(3)主动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严格验收项目,及时、准确上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有关数据等资料。
(5)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提供优质服务,善于为企业排忧解难。
(6)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
1、表彰对象:
经商务部核准且在2006年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
2、表彰条件
(1)2006年当年在乡(镇)、村两级开办的标准化农家店数量。日用消费品:东部地区100个以上,其他地区50个以上;农资店:东部地区200个以上,其他地区100个以上。项目验收合格率在90%以上。
(2)积极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2006年当年规划目标落实率在80%以上。
(3)农家店建设质量达标,无群众举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记录。
(4)积极使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试点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先进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一)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核准的各省试点县总数的5%比例推荐,最多不超过5个。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核准的各省试点县总数的5%推荐,最多不超过5人。推荐的省级商务厅(局、委)厅局级同志不受此名额限制,原则不超过1人。
(三)优秀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核准的各省试点企业总数的3%推荐,最多不超过4家。
三、工作程序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自行组织评选的基础上,从严把关,择优推荐。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表(详见附件1~3)、先进事迹(500字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并通过电子邮件发到邮箱:jsnongcunchu@mofcom.gov.cn。逾期未报、未按规定填报及填报不认真者,视同放弃。
(三)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先进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结果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将在2007年初召开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附件1: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申报表
2: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3: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申报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