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税局建立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来源:青海省国税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近年来,青海省国税局按照“依法治税、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工作方针,理顺监督职能,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全省国税系统将原来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内部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保障监督有力。在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作用,切实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一是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制定了《青海省国税系统规范性文件会签暂行办法》,加强事前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之前,由法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明确在转发上级下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只能因地制宜地提出实施意见,不得作扩大性解释或增设限制性条款。近年来,法规部门对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没有出现越权制定政策和出台违规文件的行为。仅2006年度省局法规部门牵头对省政府、省人大及其他厅局的32份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税收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重在强化过程控制,制定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对稽查等重点环节的执法行为实施事中监督、审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各地严格按照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全年不少于10%的税务案件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2006年,省局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4起,涉税金额822.64万元。对大额减免税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严格遵守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同时,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宜,实行集体审批,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同时,将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作为对执法行为进行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保证了税务行政处罚全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执法准确。

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强化了税收执法检查,制定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每年基层局对执法行为开展自查、州地市局开展抽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不断拓宽税收执法检查的范围。同时,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促进了执法质量的提高。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全面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电子考核和自动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