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 资料图 廖文静 摄
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政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强司法保障,加强政法机关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政法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机关赋予了更大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政法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成为我们应当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由于政法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敌对势力总是把政法机关作为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执法工作的每个失误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有的还会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政法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在社会变革中,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实现社会和谐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总之,实现和谐比实现稳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艰巨。政法机关必须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机关赋予了更重的任务。民主法治,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政法机关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调处日益增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手段比较弱,对复杂多变的敌情和社情反应不够灵敏,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两个“前所未有”的总体形势出发,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深刻认识政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两个“最大限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法机关的政绩,最终体现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政法机关的最大政绩。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广大政法干警要依据这个重要标准,更新和确立执法理念,增强调处矛盾、定纷止争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我们提出的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更关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因此,政法工作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行为,认真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坚决整治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是靠权势,而是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当事人属于什么社会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办案。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消除群众对分配中不法行为的不满情绪。通过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特别是严厉查办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就学以及商业贿赂等方面的犯罪,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通过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严肃查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使人们感到冤情有处诉,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根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谋划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等司法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加强人财物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必须用正确的稳定观谋划政法工作。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相应地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的稳定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正确的稳定观要求把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安全、治安安全,还要维护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全面的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制定严格的维护稳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减少、案件下降,其中,对敌我性质的矛盾要有针对性地强化防范和打击措施,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采取高压手段压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减少犯罪,实现动态的稳定;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着力研究落实带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必须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群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利益。在国内立法、执法、处理敏感案件和矛盾纠纷时,要考虑在国际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应对境外的反应和炒作。在促进对外开放中,既要依法保护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正当活动,又要依法管理,防止发生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渗透破坏活动。要重视研究国际事件、国际形势可能在国内引起的反应,严密掌握社会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要扩大国际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有关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善于运筹大国关系,巩固周边安全屏障,尽量化解干扰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处理涉港、澳、台等相关问题。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放在国内,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以确保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损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以下政策、原则。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维护稳定工作中源头预防与末端处理之间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主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发挥政治优势,要求党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政法机关要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是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生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主要依靠基层。这是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也是一条重要原则。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来抓。要重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基层政法组织处在化解矛盾、执法管理第一线,必须大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要根据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系统基层单位建设和保障的标准,并抓好落实。要把政治素质好、执法能力强的政法干警充实到基层。要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导向,真正让基层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让基层干警有干头、有奔头,乐意在基层、扎根在基层。要切实把平安建设的重点放到基层,全面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动员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要依法调节涉及“三农”问题的经济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激发社会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纠纷案件,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打击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济犯罪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经济犯罪防范机制和经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能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执法中的歧视现象,改进执法方式,更加自觉地、有力地服务于发展。
四是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有现实意义,政法机关要充分用好,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要注意统一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改革措施在国内外都具有广泛影响,各地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是善于运用社会管理资源改进社会管理。我国社会的空前变革,使社会管理的对象、范围、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新的行业、新的组织、新的群体不断涌现,传统管理模式和方法受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改进社会管理思路,研究管理规律,创新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到位、管理有效。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改进社会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的管理。改进社会管理的思路,就是要把各种人群的组织隶属关系理清楚,把各种社会组织的属性理清楚,把各自的管理责任理清楚,把管理措施跟上去,从而把每个人都归属到各种社会组织之中,把各种新的组织都纳入有序管理之中。对这些问题,既要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社会管理资源的作用。对流动人口,实行业主责任制和暂住地责任制,不能有游离于管理之外的“自由人”;对吸毒人员,或纳入戒毒所、劳教所管理,或纳入社区组织管理;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人员的监护和教育,要明确有关组织负责;对有违法恶习的青少年,要通过改进工读学校有效地管理起来;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来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的民间组织、新兴的社会组织,对文化娱乐、网吧、废旧物品收购等新兴行业、特种行业,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谁登记、谁管理。”要深入研究加强对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管理的新办法,加大运营商的管理责任,有效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要把平安建设与城乡管理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建立全社会职能互动的社会管理工作新机制。
六是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要加强监督,监督的核心是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实现为期三年的执法规范化目标,2007年是关键的一年。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各地要联系执法工作实际和当前形势要求,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依法监督,依程序监督。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执法全程动态监督。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七是善于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把法律真正交给人民群众,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中,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并把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在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做到“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务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教育中,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重解决政治立场问题。面对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矛盾与国际矛盾交织的新形势,政法队伍只有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才能有效服务“四位一体”的建设大局,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应对国内外的复杂局面,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责任。正确的政治立场的核心,就是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机关的一切工作部署,都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执法活动,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严格公正执法,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一切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一切法学教育和研究,都不能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政治轮训的机制,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对广大政法干警来说,群众观点不仅是一个感情问题、方法问题,更是根本立场、根本原则问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深刻领会这个本质要求,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警民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和谐,甚至出现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政法干警在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脱离了群众。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毫不动摇地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决根除一切特权思想,真正把工作基点放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上来,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灵魂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从严治警,首先要治理脱离群众的特权思想。加强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关键要着眼于密切警民关系,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提高解决群众问题的能力。我们在各项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对群众要有关爱之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在与群众的感情沟通中,实现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要注重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近年来,政法领域意识形态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平静,敌对势力极力攻击并妄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时,社会上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政法机关的人民性,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等非马克思主义思潮有所滋长。我们切不可低估这种思潮对政法队伍的影响。政法战线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导法制建设。一方面,要教育政法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增强抵御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渗透破坏的能力。在司法改革、司法活动中,在法学教育研究、出国培训、对外司法交流中,都要体现这一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政法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舆论,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占领政法意识形态阵地。
四要注重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解决政法干警的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方法问题,重点要抓政法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基层科、所、庭、队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方针的要求,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清正廉洁、熟悉法律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选拔到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中去。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政法干警真正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和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考验,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政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政治责任。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把政法机关党组织建设好,特别是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先进性建设,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以党风带警风。要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增强党的意识,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一切执法活动中,体现在自觉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着力健全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体制,健全政法队伍的管理机制,健全政法机关的保障机制,特别要下大功夫解决贫困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和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使之更好地担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任。要重视加强党委政法委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市(地)、县(市)党委政法委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委政法委协管干部的程序,规范党内执法监督的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注:本文是罗干同志2006年11月2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