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上海 更新时间:2012-04-14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要求,特制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通过建立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法务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集团应要求有资本关联的中小企业建立并完善内部信用制度,并作为中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鼓励非国有企业集团参照实行。
  二、鼓励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查询交易方、受信方的信用状况,并据此制定和调整交易授信额度,防范交易风险;鼓励中小企业在通过信贷、股权、项目、产权、债券等多种渠道融资时,主动提供反映自身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增加融资机会。
  三、中小企业在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参加依法开展的认证认可活动时,可以通过使用信用产品,主动反映自身信用状况,争取获得更多便利。
  四、鼓励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时,主动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争取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五、鼓励中小企业向社会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支持其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自身信用信息及法律法规允许披露的交易方信用信息,并享受平台查询费用优惠。
  六、鼓励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加大信用制度建设力度,企业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人员、专业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参加信用培训,并将相关经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重点予以保证。
  八、鼓励中小企业在对技术骨干、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奖励时,将其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九、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下列资质、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申请时,对能够提交信用报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结合规定条件可予以优先考虑:
  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资质、青年见习基地资质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企业安全风险准备金额度优惠、信息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环境保护、计量考核、名牌推荐、产品免检、食品生产加工分级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人才发展资金、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利资助、培训项目政府补贴、开业贷款担保扶持等资金支持。
  十、接受助学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学毕业生,在申请创办科技型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时,经商业银行同意,可将其尚未归还的助学贷款余额转为创业贷款。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授信额度、投资额度或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探索扩大中小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比例。
  十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三、市征信办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培训体系,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信用培训,重点推动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管理岗位人员的信用培训。
  十四、市征信办指导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交换、共享有关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比对等公共服务。
  十五、市征信办指导建立本市中小企业信用产品基准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开展信用服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