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此前于1990年10月19日发布的《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将同日废止。
按照新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对传统载体档案,将加快其数字化速度。
建国前的档案都要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馆藏档案,这类档案一般不予开放,而国家档案馆如需开放档案,则应当组织鉴定小组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予以开放。
按照办法规定,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且时间已满30年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档案,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的,都要求予以开放。此外,国家档案馆如要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首先征求捐赠人的同意。
未开放档案可申请查阅
国家档案馆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等。
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在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对于未开放档案的,新办法也作出了明示,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如果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7天,且延长期限的理由须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