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年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税率为7.5%)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提高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用于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的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9、投资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国内亲属可免费落户三人。
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10、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东北三省一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凡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6个行业产品的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适用范围之内。
⑴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A、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B、用于自制(含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C、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D、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扣除范围。
⑵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A、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B、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C、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D、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E、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抵扣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
1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⑴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⑵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⑶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国家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
12、营口开发区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符合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3、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国发[1997]3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7]7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15、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交通运输业。
16、国家扩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范围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我区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与港口相关联的物流行业。
17、鼓励外国投资者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
18、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四、其它优惠政策
19、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0、对科研单位或民营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21、凡在工业园内新办的投资于公用事业服务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2、电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内国际500强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及付款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23、入园企业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企业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并实行“一站式”审批。免、减收费项目清单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提供。
24、工业园内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收费。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准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
25、园区内由公安局派驻机构负责治安,实行统一管理和户口集中管理,对在园区内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职工免费办理落户手续。
26、在园区内经营的外地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地待遇,就近安排,免收借读费。
27、开发区已成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担保中心,对入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该优惠政策解释权在开发区外经贸局)